時間:2018-09-25 14:55
來源: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四)創新露天礦山治理模式。各級政府要加大露天礦山環境遺留問題整治力度,創新治理模式,加快治理步伐。對建筑石料礦開采中形成高陡邊坡且視覺污染嚴重的殘留山體,經嚴格規劃設計、項目論證、社會公示并經省轄市級批準,通過整體降坡或整體采平等方式實施開發式治理,治理出的土地指標可作為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或占補平衡指標使用或交易,指標收益可按規定用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治理動用礦石總量在50萬噸以下的,可通過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進行治理;治理動用礦石總量在50萬噸以上的,可不受儲量規模和生產規模準入條件限制設置采礦權進行治理。
開發式治理要充分體現項目的公益性目的,按照“政府主導,國有投融資平臺運作”的思路,鼓勵省級國土資源投融資平臺參與并發揮更大作用,加快推進開發式治理工作。要堅決防止“治理工程”變成“開采工程”,要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承擔主體,確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效果。
(五)切實提高資源保障水平。各級政府要切實抓好涉及民生與重點工程的礦產資源保障工作,堅決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確做法,造成礦產品供給不足和價格過快上漲。在出讓采礦權時,要在充分考慮資源賦存狀況、生態承載能力和市場需求情況的基礎上,體現“少開新礦山、整治老礦山,不設小礦山、只開大礦山”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最大限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集約節約水平,最大限度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資源供給。要切實解決好鄭州等重點整治區域內的資源保障問題,在嚴格環保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對老礦山、老礦區進行升級改造,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市場方式確定繼續實施開發的主體,保障經濟發展的基本需要。
四、工作要求
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是一項任務艱巨、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和監管職責,嚴格執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透明公開,快速推進的工作局面。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露天礦山所在地政府要切實履行綜合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要嚴密組織,統籌安排,壓實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保護和升級改造的主體責任,形成有主礦山企業治理,無主礦山政府兜底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全覆蓋工作格局。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嚴格露天礦山建設項目核準、備案;公安部門負責打擊非法違法采礦和礦山開采中的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火工品管控;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整治行動的工作經費,按規定退還礦業權價款,落實補償資金;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無證采礦行為,對不按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方案開采恢復治理的露天礦山,責令限期修改完善開發利用方案,并提出整治或關閉的意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提供露天礦山環保標準,對不具備環保生產條件、超標排放、揚塵污染的露天礦山,提出整治或關閉意見;水利部門負責提供露天礦山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的露天礦山,提出整治或關閉意見;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提供露天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露天礦山,提出整治或關閉意見,同時加強尾礦庫的監督管理;工信部門負責會同環境保護部門開展全省廢石廢渣治理有關工作;林業部門負責政策性關閉礦山和責任主體滅失礦山及周邊地形地貌整治后綠化的技術指導;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關閉礦山停止供電工作。同時,相關政府部門要做好關閉礦山的證照注(吊)銷工作。
(二)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在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中,發改、工信、公安、財政、國土、環保、水利、林業、安監和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圍繞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重心,切實履行工作責任和監管責任,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將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實處,確保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果。各級政府要通過建立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監督等部門在礦山管理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各負其責,共同監管,實現審批、生產、安全、環保等各個環節無漏洞監管。
(三)建立整治臺賬,強化督導檢查。各地要抓緊時間建立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臺賬,按照臺賬督促整治和銷號,針對臺賬要有計劃管理,要有年進度、季進度和月進度,確保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有序開展。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礦山企業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不按“一礦一策”方案開展整治的礦山企業,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整治進度。各地應在該方案下發后,每半年定期向省政府報告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此項工作穩步有序推進。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中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露天礦山開發管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重大環保、安全事故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問責。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檢查,確保省政府部署的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四)加強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對露天礦山綜合整治的政策、標準,取締、關閉、整治的對象,責任主體滅失礦山修復治理項目,以及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進展情況,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既不主動退出,又拒不開展礦山整治的露天礦山企業列入礦業權異常名錄,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各地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非法采礦的和未按要求停產、擅自生產的,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處理。
(五)加強宣傳引導,形成社會共識。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宣傳作用,大力宣傳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重要意義,凝聚社會共識,贏得全社會的支持和理解。要組織開展對各地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成功經驗的宣傳,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同時要加大對整治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礦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對違法違規企業的高壓態勢;對整治工作推進不力,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的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有關責任人,并予以公開曝光。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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