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1 14:29
來源:寧波市政府
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處理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九條【分類投放責任主體】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義務。
第十條【區域管理責任人】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及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制度。
責任區及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和確定:
(一)城市、鎮居住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履行物業服務的單位(組織)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其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店、商業廣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其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公園綠地、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其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公路、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管理范圍,其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責任區及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一條【投放設施建設管理】新(改、擴)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本市環境衛生配套設施建設標準,建設垃圾房,確定垃圾收集點,配備首批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下簡稱收集容器)。
既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設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補(擴、改)建垃圾房,配備首批收集容器。
垃圾房不具備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條件的,責任人應當確定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暫存場所(點)。
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及其設置、標示和標識的標準,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收集容器設置】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更新收集容器,并在責任區顯著位置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點設置布局、分類投放行為規范,以及責任人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鼓勵有條件的責任區,采取上門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減少或者撤消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
第十三條【投放設施保潔】責任人應當按照“日產日清”的要求,定時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及時更換損壞或者垃圾滿溢的收集容器,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
第十四條【分類投放義務】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責任人的規定交其收集;
(二)易腐垃圾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相應的餐廚垃圾、廚余垃圾、有機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但交售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除外;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責任人指定的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
鼓勵責任人實行有害垃圾、廢舊紡織物等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收集、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以及非居民家庭產生的危險廢物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第十六條【就地拆解】責任人可以就地拆解、分揀投放至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其中不可回收部分,應當分別按照其他垃圾、建筑垃圾處理。
責任人就地拆解、分揀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
第十七條【投放勸阻】責任人發現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未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勸阻,督促其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八條【分類歸集交付】責任人應當將適時收集容器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歸集至垃圾房,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定的時間,分類交付給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單位收集、運輸。
責任區內的垃圾房不具備收集、運輸車輛裝載作業和通行條件的,應當確定用于交付、裝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歸集點(以下簡稱歸集點)。
前款規定的歸集點,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
歸集點確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運輸作業的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范圍。
第三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十九條【收運責任主體】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分類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由責任人交售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負責運輸。
裝修垃圾由業主委托的施工單位或者責任人委托的有關單位負責運輸。
第二十條【收運資格】受委托從事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并簽訂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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