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3 09:18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非本地有害生物物種入侵;對已經侵入的,應當采取措施清除。
禁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人工釋放損害、破壞本省生態系統的非本省生物物種。在本省范圍內向環境釋放非本省生物物種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礦山生態修復)
礦山企業應當依法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承擔恢復治理責任。
采礦期間,礦山企業應當依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礦山關閉前,礦山企業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或者恢復治理達不到要求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
第三十三條(生態損害賠償)
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觀和地質遺跡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生態損害賠償的規定。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依法通過磋商或者訴訟方式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
第三十四條(居民生活環境保護)
在城市居民住宅樓、商住樓內建設和運營產生油煙、噪聲、振動等污染的生產經營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污染環境和影響居民的生活。
第三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責任制度,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配套體系建設,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引導居民自覺、科學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和指導目錄,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鄉村綠色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綠色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通過開發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濕地觀光、生態畜牧業等產業,發展山地高效農業、觀光農業、游憩休閑、健康養生、生態教育等推進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建設。
第三十七條(鄉村生態環境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開展農業綠色發展行動,實現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推進有機肥替代化肥、畜禽糞污處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棄農膜回收、病蟲害綠色防控。加強農村水環境治理和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農村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落實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農村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禁止工業和城鎮生活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三十八條(企業的環境保護義務和責任)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污染和危害環境,切實履行下列義務:
(一)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依法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責任;
(二)依法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無證排污或者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四)規范排污方式,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強化環境風險防范;
(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環境監測設備,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積極配合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八)優先使用清潔能源,主動實施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九)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十)依法全面如實地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明確有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配套的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一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原建設單位應當報請環評文件原審批部門備案,并提供相應的資料。
第四十條(環評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制定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負面清單制度。
禁止引進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產業園區清單管理)
推動實施產業園區清單管理制度,對符合區域環境管控目標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其環評文件的審批可按簡易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建設項目集中入園)
新建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優先進入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積極推進排放重點污染物的現有工業項目通過搬遷、改造等方式入駐工業集聚區。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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