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3 09:18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
日前,貴州印發《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五章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環境質量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組織落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切實采取措施,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穩定并逐步改善,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項政策,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條(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積極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避免因決策失誤和施政不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
第七條(生態環境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由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八條(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定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將相關培訓的情況納入對公職人員的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提供便利條件,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增強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積極推進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的創建。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本省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向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下達環境保護目標并實施考核評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列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牽頭編制全省生態建設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組織推進工業企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負責牽頭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制定和發布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牽頭落實化解過剩產能工作。
(三)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協調管理城市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負責自然資源生態空間的統一保護與修復。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監督管理,以及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開展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地下水、地質遺跡的監測。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加強對自然遺跡、人文遺跡、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構建平衡適宜的城鄉建設空間體系,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科學劃定綠地、水域、濕地等生態空間。負責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指導監督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促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社會化運營,推進城鎮主要污染物減排。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港口、碼頭、船舶及交通干線污染治理。
(六)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并實施本行政區域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節能減排以及生態循環農業的發展。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業及其他農業節能減排項目。負責農業生態環境監測和管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履行不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其提出書面建議;仍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一條(城市綜合執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做好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污染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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