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6 17:06
來源:鄂州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建筑垃圾核準處置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履行城鄉建設職責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承運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按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車輛輪胎帶泥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按照每平方米五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運輸人未按指定的運輸路線、時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駕駛員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指定場地或向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消納場擅自關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消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二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承攬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筑垃圾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涉嫌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如下:
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建筑垃圾運輸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性運輸資質,專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
建筑垃圾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主城區,是指以鄂黃長江大橋連接線、鄂東大道、葛山大道、鄂州大道、江碧路、吳楚大道、四海大道、樊川大道、沿江大道相連并合圍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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