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6 17:06
來源:鄂州人民政府
第四章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特許經營。需要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取得特許經營權。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單位名單。
第十八條 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10輛,且均取得道路運輸證;
(四)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并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范的要求,噴涂車身顏色、車輛標識,安裝北斗衛星定位系統;
(五)運輸車輛駕駛員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六)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具有市容環境衛生綜合保潔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質監、經信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全密閉改裝技術規范。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運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載超限運輸,不得超速行駛;
(五)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防止建筑垃圾飛揚灑漏;
(六)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車輛通行證等相關證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按照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八)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場地傾卸建筑垃圾,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九)按照建筑垃圾分類標準實行分類運輸,泥漿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
第二十一條 嚴禁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承運建筑垃圾。
禁止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主城區范圍內每日5:30至20:00期間禁止運輸建筑垃圾,特殊情況需在上述時間段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經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市公安交警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不得超載超限運輸,不得有泄漏、遺撒物;車輛不得輪胎帶泥污染路面。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納及綜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保持消納場所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記錄進入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消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建筑垃圾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建筑垃圾消納人應當在擬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原許可機關,由原許可機關向社會公告。
建筑垃圾消納場封場后應當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金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建筑垃圾的處置過程中,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需求,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職權范圍內優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條 企業使用或生產列入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產品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重污染天氣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可以規定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時間和區域。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建筑垃圾處置收費由政府定價,具體標準按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建筑單位或施工單位能自行按照有關規定運輸處置的,不另繳費。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要位置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專門列支建筑垃圾處置費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投標或者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對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文件要求或合同約定文明施工。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筑垃圾處置投訴舉報,加強日常巡查,加快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臺建設;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完善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單位市場退出機制。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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