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1 11:17
來源:漢略環境
作者:趙東偉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
危廢警告標志
8.1.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周圍應設置圍墻或其他防護柵欄。
81.3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8.1.4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8.2 按國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測。
貯存設施的關閉
9.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在關閉貯存設施前應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9.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墻體等按危險廢物處理,并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或其他貯存設施中。
9.4 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志,撤離留守人員。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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