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1 11:17
來源:漢略環境
作者:趙東偉
4.10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
附錄A
危廢貯存容器要求
5.1 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物。
5.2 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5.3 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
5.4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5.5 液體危險廢物可注入開孔直徑不超過70 mm并有放氣孔的桶中。
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
6.1.1 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6.1.2 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2013年國家環保部對《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第6.1.3條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內容充分考慮了目前企業的實際,將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 m以外,地表水域150 m以外等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價確定。
6.1.4 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6.1.5 應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很多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危廢場所間距過小,嚴格來說是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6.1.6 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6.1.7 集中貯存的廢物堆選址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6.3.1款要求。
6.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6.2.1 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6.2.2 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6.2.3 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6.2.5 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儲量或總儲量的l/5。
6.3 危險廢物的堆放
6.3.1 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 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10-7 cm/s),或2 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 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 cm/s。
6.3.2 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6.3.3 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6.3.4 襯里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
6.3.5 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一般建議使用高密度聚乙烯。
6.3.6 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6.3.7 應設計建造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a一遇的暴雨不會流到危險廢物堆里。
6.3.8 危險廢物堆內設計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a一遇的暴雨24 h降水量。
此項很多企業露天存放場所都是沒有設置的。
6.3.9 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
日常管理基本做到防風、防雨、防曬、防泄漏、防滲、防火、防爆、防盜等“八防”要求。
6.3.10 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可以散裝方式堆放貯存在按上述要求設計的廢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總貯存量不超過300 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于30 mm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7.1 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并登記注冊。
7.3 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4.9規定的標簽或標簽沒按規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7.4 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
7.5 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7.6 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后應繼續保留3年。
7.8 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須符合GB 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GB 16297和GB 14554的要求。
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測
8.1 安全防護
8.1.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 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