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家環保管理的不斷嚴苛,各類企業因危廢管理存在問題而受到處罰及刑事案件的數量逐年上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中對危廢管理的要求有: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日常管理過程中主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2013年修訂)來執行。
1.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危險廢物(尾礦除外)貯存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2.危險廢物的定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目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更新至2016版,鑒別標準包括《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 5085.2—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 5085.4—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 5085.5—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 5085.6—2007)等7項環境保護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基本要求
4.1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危廢的產生和經營單位應建造危廢貯存設施,設施可利用現有構筑物改造。但需要符合要求。
4.2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3 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
如廢化學品包裝桶等。
4.4 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
其他液體、半固體危廢及容易灑落的危險廢物應用容器盛裝。
4.5 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比如廢酸、廢堿液,廢氧化物及還原劑等不能同一容器存放。后款6.2.6 要求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4.6 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4.7 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 mm以上的空間。
4.9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附錄A所示的標簽。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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