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5 11:41
來源: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鑒于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依照稅收征管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因此,環境保護稅法沒有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細化。
30.目前一些地區實施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開征環境保護稅后,是否繼續收取排污權使用費?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明確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獲得排污權。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污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鑒于排污權使用費是排污單位實施排污權交易之前,為獲得排污權而繳納的費用,體現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與對企業排污征稅性質有所不同。環境保護費改稅不涉及排污權使用費,不影響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實施。
31.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收入歸屬哪一級政府?如何保障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的投入?
按現行財政體制,排污費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1:9分成。考慮到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職責任務主要由地方承擔,為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完善地方稅體系,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財政不再分成。
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雖然環境保護稅不采取專款專用方式,但不會降低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原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十二五”期間,全國一般公共預算用于節能環保的支出約1.76萬億元,其中2015年用于節能環保的支出為4814億元,重點支持大氣、重金屬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財政預算安排的支出遠遠超過排污費的收入規模。開征環境保護稅后,各級財政將進一步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
32.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環境保護費改稅,遵循“稅負平移”的原則,征稅范圍、稅率基本不會改變。開征環境保護稅后,稅收剛性增強,征收機制更加嚴格,會有一些應繳未繳排污費的企業被納入征稅范圍。有關部門對部分省市進行了實地調研,環境保護稅占企業繳納稅費的比重較低,一般在1%以下,不構成企業的主要負擔。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普遍反映,費改稅后對企業成本負擔影響不大。此外,征稅后對企業的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將促使企業主動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業的納稅額還會有所減少。
33.環境保護稅法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前還有哪些工作需要做?
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需要做前期準備工作:一是起草稅法實施條例,明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二是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三是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四是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環境保護稅作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第一部稅法,相關部門將按照法治精神做好稅法實施前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稅法順利有效實施。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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