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5 11:41
來源:克拉瑪依市地方稅務局
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也就是說,雖然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稅,但對經集中處理后向環境不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稅。其政策目的就是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7.為什么不將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作為納稅人?
居民個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對環境影響很大,但考慮目前我國大部分市、縣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進行集中處理,不直接向環境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時,為平穩實施費改稅,避免增加納稅人負擔,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將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未列入征稅范圍,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8.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對象是什么?
大氣、水、固體、噪聲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國際上一般都選擇對這四類污染物征稅。我國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也是這四類污染物。參照國際經驗,并與我國現行排污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大氣排放,導致大氣污染的物質,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包括重金屬、懸浮物、動植物油等;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包括煤矸石、尾礦等;噪聲是指工業噪聲,即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9.為什么不對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電池等污染型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
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電池等都屬于高污染產品,從治理環境污染的角度講,應對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但考慮這些高污染產品較為分散、污染程度難以準確測量,從征管技術和成本考慮,不宜采取征收環境保護稅方式。目前,為了從源頭上控制高污染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國家已將部分高污染產品納入了消費稅征收范圍,如對電池、涂料征收4%的消費稅。今后,對包括塑料薄膜、含磷洗衣粉等高污染產品,在征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通過稅收等方式予以調節,促進其改進工藝、減少環境污染。
10.為什么不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
從國際經驗來看,是否對二氧化碳征稅以及如何對其征稅各國做法不一。根據OECD數據庫的統計,目前共有包括英國、日本、美國(只在部分地區征收)在內的十幾個國家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
此次環境保護費改稅,主要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征收口徑改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二氧化碳未列為排污費征收項目,未納入本次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雖然此次未將二氧化碳納入環保稅的征收范圍,但國家對碳排放還是從嚴管控的,現行消費稅、資源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均有針對化石燃料消耗的特別政策規定。比如,對汽車按排量征收車船稅、消費稅;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等。
從長遠看,我國作為二氧化碳排放大國,適時考慮對二氧化碳排放征稅具有積極意義。鑒于對二氧化碳征稅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需要結合國家利益和發展戰略總體安排,根據國內、國際新情況、新形勢統籌研究確定。
11.為什么不對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征稅?
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是影響人們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慮到不同建筑施工類型、工藝和位置產生的噪聲不同,交通噪聲具有瞬時性、流動性和隱蔽性等特點,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監測難度都比較大,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立法未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今后根據噪聲污染監測水平的提高,待具備征稅條件時,再考慮對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征稅。
12.為什么不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征稅?
揮發性有機物是造成大氣污染,特別是形成PM2.5、臭氧的重要根源。為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2015年,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明確在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同時,各省(區、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行業。
考慮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等部分行業進行排污收費試點,試點時間較短,尚不具備全面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條件,為此,本次立法未將揮發性有機物列入征稅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目前對部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工作繼續進行,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
13.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復雜,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1)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2)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3)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4)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各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一個綜合性指標或計量單位。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數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值是相當于1污染當量的污染物排放數量,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不包括符合環保標準的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數量。噪聲按分貝數確定,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指實際產生的工業噪聲與國家規定的工業噪聲排放標準限值之間的差值。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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