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3 14:54
來源:湖南省環(huán)保廳
第五章 考核獎勵
第十二條 全面推行農村環(huán)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fā)〔2015〕59號)文件精神,將農村環(huán)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對市(州)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重點民生實事項目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考核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對提前半年以上通過省級驗收且綜合評分合格的,或按時通過驗收但綜合評分為優(yōu)秀的縣(市、區(qū)),在全額獎補之外,給予相應檔次獎補資金10%的獎勵,獎勵資金必須用于農村環(huán)境綜合整治工作;對綜合評分為合格的縣(市、區(qū))給予全額獎補;對綜合評分為基本合格的縣(市、區(qū)),在限期整改達到合格標準后再給予全額獎補。縣(市、區(qū))整治工作通過驗收后,才予受理該縣(市、區(qū))生態(tài)文明示范創(chuàng)建驗收。
第十四條 縣(市、區(qū))整治工作驗收未通過的、未在基本整治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的,將予以通報批評。根據(jù)實際情況可給予6-9個月的延長期。對于延遲一年以內通過驗收的縣(市、區(qū)),扣減相應檔次獎補資金的10%,延遲一年以上的,扣減20%。
第十五條 延長期滿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約談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其他創(chuàng)建、考核中扣減相應分數(shù)。驗收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將視為驗收不合格。有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縣(市、區(qū))基本整治工作完成后另有一年完善提升期,完善提升期的工作任務和目標、獎懲及驗收辦法等由省環(huán)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環(huán)境保護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wǎng)/中國固廢網(wǎng)/中國大氣網(wǎng)“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huán)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huán)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住建部、國家發(fā)改委、水利...
近年來,隨著中央層面的逐漸重視,...
010-884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