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1 14:03
來源:汶川縣人民政府
30.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縣環林局牽頭,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參與)
31.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鄉鎮要定期向縣環林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縣環林局定期向州環保局報告全縣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縣環林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依據國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鄉鎮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縣環林局牽頭,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參與)
(九)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32.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支持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土壤污染監測預警、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礎研究,全面推進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支持推進土壤污染識別與診斷、風險管控與預警、治理與復合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以及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研發。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發平臺建設支持力度,力爭建設一批縣級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縣科技知識產權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國土局、縣環林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縣衛計局參與)
33.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與成果轉化。配合省、州上探索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支持環保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裝備研發。配合省上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國際項目合作,開展技術研究與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縣環林局、縣財政局、縣科技知識產權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參與)
34.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規范污染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工作,推動土壤修復產業發展。通過政策推動,逐步形成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縣發改局、縣環林局牽頭,縣經信局、縣科技知識產權局、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縣工商質技食藥監局參與)
(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
35.強化政府主導。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州縣落實”的原則,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部門聯合監管與工作協調機制。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縣環林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科技知識產權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積極爭取中央、省級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土壤環境調查與質量類別劃分、風險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整合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加大支持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國土局、縣環林局、縣農牧水務局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土壤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支持重點行業企業生產工藝升級改造、土壤環境保護等領域發展。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定期將環境違法等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引導金融機構積極使用,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人行汶川縣支行、縣環林局牽頭,縣經信局、縣農牧水務局、縣國稅局參與)
落實激勵政策。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激勵相關企業積極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國土局、縣環林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供銷社參與)
36.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上州融資和掛牌融資;支持利用綠色證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籌措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人行汶川縣支行參與)
根據國家要求,在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危廢處置等涉重金屬、危險廢物等重點行業企業有序開展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縣環林局牽頭,縣財政局、人行汶川縣支行參與)
37.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縣土壤環境狀況,縣、鄉鎮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污染物來源、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縣環林局牽頭,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農牧水務局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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