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07 09:51
來源:E20環境平臺PPP中心
(檢討)
第二條 政府至少每三年對基于本法的特定事業的實施狀況(包含對影響民間事業者充分發揮技術能力及創造性的法規進行撤銷、廢除的狀況。)進行檢討,并根據檢討結果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條 政府應就公共設施相關的招標制度的改善進行檢討,在接受民間事業者的提問或提案等的特定選定方面(指特定事業的民間事業者的選定,下同),與民間事業者進行對話情況、階段性的事業者選定情況、特定選定程序方面確保透明性及公平性,對其他特定選定情況進行檢討,并根據其結果制定必要的措施。
注釋
附:譯者簡介
胡振,博士,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西部PPP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入庫專家、陜西省法學會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社科聯常務理事。曾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開展合作研究,主要研究領域為PPP。
湯明旺,E20PPP中心總監,主要負責環保PPP理論及實踐研究、PPP模式設計。具有十余個PPP項目咨詢服務經驗,參與了財政部《PPP示范項目案例選編(第二輯)——水務篇》編著工作,完成財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評價研究等課題,已發表《環衛市場化報告:從政府購買服務到PPP》《環保PPP領域最低需求風險分析及優化建議》《從國發43號文到財預87號文 ,探尋中央管控地方融資沖動震蕩背后的主線》等多篇專業文章。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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