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05 09:42
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十)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茖W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局、環境保護局、林業局、質監局等參與)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禁生產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的農膜,鼓勵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探索開展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18年底前,農膜回收利用率達到80%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公安局、工商局、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含量超標,促進源頭減量。按照《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要求,劃定禽畜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區)和專業戶的清理工作。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F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改、擴建規?;笄蒺B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5%以上。(市農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開展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務局牽頭,市農業局、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二十一)切實減少生活源污染。以政府、社區、企業與居民為單位,探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全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綜合循環利用理念,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對全市范圍內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質量進行調查,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調查工作,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場數量、分布及其對環境的影響。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經濟和信息局等參與)
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全面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7年底,全市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與處理率達到100%;到2020年底,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達到100%。(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規范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和垃圾處理場滲濾液監管。加強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和垃圾處理場滲濾液排放監管,防止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污泥和滲濾液對土壤造成污染。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行為,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及污泥綜合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等參與)
六、開展污染防治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二)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自2017年起,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鎮區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承擔有關責任。2018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已關閉搬遷重點行業地塊的責任主體排查確定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三)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年9月底前,出臺《中山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根據現有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結果,以影響農產品質量、飲用水安全、人居環境安全的土壤污染地塊為重點,建立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與分階段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項目庫應每年進行動態更新。(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十四)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2018年底前,開展1項以上工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工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參與)
實施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開展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2017年底前,開展1項以上受重金屬重度污染的耕地開展綜合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技術模式。2020年底前,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農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等參與)
(二十五)強化治理與修復監管。嚴格執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全面強化治理與修復監管。污染地塊需要實施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復實施方案。污染耕地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其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由市農業部門組織制定。市環境保護部門每年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等參與)
編輯: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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