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8 16:29
來源:青海省政府
22.嚴控涉重金屬行業污染。各工業園區要完善涉重金屬企業準入條件,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制定有色金屬等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專項治理方案,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進行清潔化改造,落實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要求。繼續施行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到2020年,有色金屬采選、冶煉行業鉛、鎘、砷等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23.加大礦產資源開發土壤污染防治。開展全省范圍歷史遺留尾礦庫、氰化堆浸選金場地、廢棄礦山狀況調查,對存在問題的進行全面整治,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廢棄礦山采取邊坡整治和植被恢復措施,對氰化堆浸選金棄渣解毒后安全處置,2020年前完成整治任務。納入重點監管名錄的尾礦庫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進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相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配合)
24.強化工業廢物處理處置。以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為重點,全面排查各工業企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省環境保護廳、省商務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供銷聯社配合)
(八)加大農牧業面源控制,切實改善農牧區環境。
25.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嚴格管控化肥農藥使用,組織實施“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科學施用農藥,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到2020年,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省農牧廳牽頭,省供銷聯社、省環境保護廳等配合)
26.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加強秸稈還田利用,加大高標準農膜的使用,鼓勵企業、農戶生產和使用可降解膜,建設甘河高標準農膜生產及回收再利用基地,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在民和、湟中、大通縣和樂都區產糧(油)、蔬菜重點縣進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省農牧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供銷聯社等配合)
27.加大灌溉水水質管理。在湟水流域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對水質不達標的灌渠查明原因,開展沿線排污口整治,使灌溉用水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發現農用地長期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配合)
28.深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定,并限期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大力推行規模養殖場標準化建設,推進畜禽養殖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培育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的循環發展模式。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農牧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配合)
29.持續整治農牧區環境。推進高原美麗鄉村建設,深化家園美化行動,繼續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拉網式全覆蓋,完成剩余2504個村莊環境整治。完善村莊保潔制度,健全垃圾處理機制,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開展農牧區生活污水治理試點縣建設,探索適宜本省實際的農牧區污水治理體制,逐步建成農牧區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和生活污水處理體系。完善政府補貼、農戶付費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保障農牧區環境基礎設施穩定運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
30.加快推進生活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西寧市要率先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處置體系,促進循環利用和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在西寧地區開展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的資源化利用示范試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配合)
(九)有序實施場地修復治理,不斷化解環境風險。
31.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解決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統一編制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2017年底前完成省級項目庫的建設和規劃文本的編制,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各市(州)完成項目庫內所在轄區具體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庫實行滾動入庫,動態管理。(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配合)
32.有序開展治理修復。突出重點,采用土壤還原修復技術開展湟水流域歷史遺留鉻污染場地治理;以氧化脫氰加植被恢復技術完成青南地區歷史遺留氰化選金堆浸污染場地修復,采取截流阻隔、異位處置技術實施西寧地區石油類等污染場地風險管控治理。根據農用地、牧草地調查結果,分別確定受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重點區域。在2020年以前完成湟水流域現有污染場地治理,2025年以前完成其他區域污染場地的整治和修復。(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33.加強治理修復工程監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復工程全過程監管體系,治理修復需事先制定工程實施方案,一般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業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路線和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配合)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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