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08 16:29
來源:青海省政府
5.環青海湖地區:包括海北州剛察縣、海晏縣和海南州共和縣、貴南縣、天峻縣等5縣,為我省草地畜牧業發展最為活躍的地區,也是青藏高原東北部生態安全的天然屏障。針對草原畜牧業、規模畜禽養殖和青海湖旅游業迅猛發展帶來的生活垃圾等污染問題,加強天然林、牧草地保護,加大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力度,注重草畜平衡,嚴禁草原過牧,加快完善城鎮、重點鄉鎮及青海湖景區周邊集鎮和生態移民、農牧民定居點生活垃圾收集處理體系,重點實施歷史遺留污染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工程,不斷改善環青海湖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二)做好土壤調查評估,夯實土壤環境管理基礎。
6.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以農用地、牧草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制定全省土壤詳查工作實施方案,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19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2020年底前查明牧草地土壤高背景值區域的范圍、分布和牧草地土壤受工業人為污染影響的面積、分布,及其對畜牧產品質量的影響。同時,認真落實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建立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定期評估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提出各階段土壤污染防控對策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配合,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7.構建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優化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布設。2020年底前,實現全省所有縣(市、區、行委)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同時,充分發揮省、市(州)、重點縣(市)和農牧、國土等行業環境監測站作用,建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形成全省的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等配合)
8.搭建土壤信息化管理體系。依托建立的“天地一體化”生態環境預警監測體系,加強對土壤環境的監管,實現對重點風險管控目標的實時監控。加快建設省級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集成環保、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牧、衛生、林業、測繪地信等部門土壤環境質量、污染源及生態環境狀況監測數據,編制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構建統一的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土壤環境數據貫通與共享應用。開展土壤環境大數據分析,構建大數據應用服務體系,為土壤環境管理綜合決策服務,形成大數據支撐下的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的土壤環境管理新模式。(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等配合)
9.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省、市(州)環境監測站、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生產重點縣環境監測站土壤監測能力建設投入,配備土壤污染快速檢測儀和覆蓋主要污染因子的常規監測設備,2018年底前形成較系統的土壤監測能力;加快市(州)、縣環境監察部門標準化建設,每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和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西寧市、海東市和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甘河園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格爾木園區要完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儲備相應應急物資,組織有關救援處置力量,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農牧廳等配合)
(三)嚴格農用地分類管理,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0.科學劃定農用地類別。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嚴格按照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將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嚴格管控耕地分類清單,報省政府審定并納入省級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分別采取管控措施。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及時更新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配合)
11.切實加大優先保護力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市(州)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均不得占用,特別要加大湟水流域西寧至樂都段富硒耕地和黃河流域貴德至循化段富鍺土壤保護力度,促進地方特色農產品的開發;繼續加大高標準農田建設力度,將全省9個產糧(油)大縣的優先保護類中低產田改造提升為高標準農田;強化產糧大縣土壤環境保護,大通、湟中等9個糧油大縣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建立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和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配合)
12.全面落實安全利用及嚴格管控措施。加強受污染耕地用途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對輕度或中度污染耕地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方式,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實現安全利用,對重污染耕地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全面落實管控措施。對符合還林還草條件的重度污染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計劃實施退還。(省農牧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配合)
13.加強林地與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強對重污染林地、園地食用農(林)產品質量的監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省林業廳負責)
(四)推行牧草地分區管理,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14.推行牧草地分區管理。研究制定牧草地環境質量標準,按牧草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將草地分為草原宜牧區、工礦企業擾動區和自然高背景區。草原宜牧區。對環境質量良好的宜牧草地,堅持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嚴禁超載過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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