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31 11:37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工業廢物的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廣州、深圳等市率先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工作。(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參與)
加強企業關閉搬遷污染防治。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應當按要求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規范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拆除行為,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環境保護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十九)嚴格控制農業污染。推行測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科學施用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自2017年起,在江門臺山、恩平、開平市和惠州惠陽、惠城區等地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
推進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可降解環保型農用薄膜,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優先在農膜使用較多的惠州、江門、湛江、陽江、茂名等市開展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工商局、質監局、供銷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飼料中抗生素、銅、鋅、砷等含量超標,促進源頭減量。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排污申報登記工作。推動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優先在梅州、江門、茂名、肇慶等市選擇部分生豬調出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5%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各地要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監測,水質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農業廳參與)
(二十)減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所有縣(市、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組織開展簡易填埋場和無滲濾液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規范的生活垃圾處置方式,加強簡易填埋場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省66個重點生活垃圾簡易處理場治理。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切實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行為,避免污泥處置過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新、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在設計、建設階段應配套建設污泥減量化設施,推進采用深度脫水等工藝。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二十二)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要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梳理土壤治理修復地塊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9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編制完成本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其他地市提出本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及其項目庫,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部門建立省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并根據土壤環境詳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適時更新。(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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