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04 14:03
來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2.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按照先規劃后實施、邊調查邊治理的原則,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確定治理與修復目標、優先區域、主要任務和進度安排,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各縣區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并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3.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根據土壤污染程度、土壤污染類型、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布的典型區域,按照“風險可接受、技術可操作、經濟可承受”的原則,探索適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2017年底前,按照省上的統一安排部署,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省控要求。(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等參與)
4.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其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按照國家相關責任追究辦法,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5.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市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導檢查,并依據國家擬出臺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七)嚴格執行土壤保護法律法規,強化監管執法
1.完善法規體系。貫徹落實國家頒布實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部門規章。根據國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甘肅省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管理辦法,重點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逐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2.全面強化監管執法。明確監管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機械加工等行業,重點監測秦州區、麥積區、清水縣、秦安縣、甘谷縣5個產糧(油)大縣以及市中心城區建成區等區域。(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企業信息動態管理臺帳,對企業違法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監控。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合理配置網格員,落實監督責任,抓好相關企業日常環境監管、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2017年底前,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演練,增強突發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林業局、市農業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3.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農業局等參與)
推進公益訴訟。鼓勵和支持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對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工作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有關行政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聯合開展土壤污染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形成監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積極構建有利于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和配套機制,創新審理方法和裁判方式。加大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的力度,探索執行監督等方面的新措施,發揮公益訴訟的評價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等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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