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8 13:20
來源:中國水網
重點領域環境風險得到有效防控。實現全過程環境風險防控,初步摸清了全省主要工業園區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成立了省突發環境應急事件專家庫,組織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初步建立起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技術指導體系。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環境監管,從源頭上防范重金屬、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等污染物的環境風險。收貯116枚放射源和154公斤放射性廢物,閑置放射源得到安全管控。建立健全重金屬企業管理臺帳,掌握重金屬污染物動態變化,實現了重金屬污染零事故。開展化學品環境情況調查、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建立固體廢物巡查制度,完善了醫療廢物收集運輸網絡,全省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率達到90%。開展以土壤環境監測為重點的土壤環境監管,強化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全省耕地達到土壤環境質量二級標準的比例保持在81%以上。
核與輻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成立了省核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34家,基本實現了我省核應急單位全覆蓋。完成省核應急指揮中心及配套輻射監測實驗室、昌江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督性監測系統、儋州核應急指揮中心、昌江固定式去污洗消站等建設,并配備了一批先進的儀器和裝備,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得到顯著提升。積極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加大違法輻射工作單位處罰力度和閑置廢棄放射源的收貯力度,加快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控網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和昌江核電廠監督性監測工作推進順利,及時提供了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所需的監測信息。圓滿完成了“海核-2015”核應急聯合演習,得到了國家評估團的充分肯定。深入開展核安全文化宣貫,促進核與輻射事業健康發展。
環境保護法規和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制定和修訂了《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海南省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定》《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等80項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修訂《海南省市縣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考核暫行辦法》,中部山區市縣經濟社會發展不再考核GDP及相關經濟指標。實施了脫硫加價政策、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居民階梯水電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審批制度改革成效顯現,精簡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6個,減幅為30%;精簡行政審批申報材料57項,減幅為27%。完成環保領域改革任務7項,改革成果已逐步轉化為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的動力。
第二節“十二五”生態環境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總體優良,但下降隱憂顯現,人民群眾滿意度有所降低。近年來,我省環境空氣質量總體保持優良,但受本地污染源和內地污染物遠距離輸送影響,個別時段出現輕度甚至中度污染。超標天數中,臭氧為首要污染的天數占比有快速上升趨勢,防控難度加大。受城市(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以及農業面源等影響,近10%的主要河流湖庫、30%的城市(鎮)內河存在一定污染,城鎮內河(湖)黑臭水體問題較突出,部分港口、漁港碼頭附近海域水質長期較差。農村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仍然突出。生態環境基礎設施欠賬較多,污水處理運行負荷率偏低、污水收集水平較低、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明顯不足,城鎮施工揚塵、機動車尾氣、餐飲業油煙污染較重、化肥農藥過量使用等問題突出,農業源減排聯動和激勵機制尚不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仍然較大,生態環境質量下降隱憂顯現。
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總體格局良好,但局部城鎮化建設和工農業發展對生態環境影響偏大,后續發展壓力加劇。“十二五”期間,全省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步伐加快,總體格局良好。但個別地方的城鎮化和園區建設還簡單重復過去的老路,污染物排放還遠未達到峰值;生產與生活、城市與農村、工業與交通布局重疊導致環境污染交織;城市黑臭水體、近岸海域和海岸帶過度開發、部分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忽視生態和景觀保護、中部山區人工林和農業墾殖過度、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在局部地區未得到有效遏制,區域性、布局性和結構性生態環境風險突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澙湖海灣等環境敏感區域環境污染隱患仍然不少,局部區域生態環境已觸碰環境容量底線,存在引發生態環境安全問題和環境糾紛隱患。
黨政同責和環境保護統一監管格局初步形成,但在一些領域和地區急需改善加強。隨著中央“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決策實施,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統一監管的體制機制正逐步形成。但仍有一些黨政領導干部對履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認識不夠深刻,環境保護責任意識較為薄弱,各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不夠、協調配合不足,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履職能力不強,亟需建立完善地方黨委政府履行主體責任、部門各司其職、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
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總體上能較好的履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但局部地區環境違法事件屢禁不止。隨著新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完善,絕大多數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履行了環境保護法律責任,但在個別地方仍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中部山區毀林種植、沿海市縣違規填海、海水養殖、海岸帶過度開發破壞、擠占重要生態系統現象屢禁不止。少數企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采用粗放型生產方式導致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污染物直排、偷排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市縣執法手段延伸不到位,采礦管理較為混亂,河道違法采砂嚴重。
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管理初步邁上新臺階,但管理手段更多依賴傳統方法,信息現代化管理水平不高。“十二五”期間,初步建設了生態環境信息網絡系統,基本形成了電子政務網絡、業務專網、公眾服務網絡格局,但生態環境信息化管理能力水平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生態環境管理與信息化尚未有機結合,傳統手工管理模式仍是主導,存在基礎支撐設施缺乏、業務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生態環境要素自動化監測覆蓋率低、信息資源共享不充分、生態環境監管數據缺失、平臺不統一、社會公眾服務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問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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