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4 11:01
來源: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四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七條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及時發布監測信息。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五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而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