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4 11:01
來源: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近日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了《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到,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如果違反的話,將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征求意見稿明確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鼓勵發展垃圾焚燒發電(或供熱)方式處置生活垃圾。鼓勵建設集中覆蓋生活垃圾焚燒、衛生填埋以及其他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的城市固廢處置環保產業園。
以下為詳細內容:
關于《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2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68號(郵編210024)省法制辦,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25-83396429。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sfzblfzqyj@163.com。
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2月19日
江蘇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見稿2.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按照國家和省其他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理、全程監管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處置的保障措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聯席會議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社會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確立每年10月26日為“江蘇省環衛工人節”。
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關心環衛職工,珍惜環衛工人的勞動成果。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優待和激勵政策,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二章源頭減量與垃圾分類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九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第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不剩餐的醒目標識,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
第十二條鼓勵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提倡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第十三條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紙類、塑料、玻璃、紡織品、金屬、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廢棄物、家庭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機垃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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