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4 11:01
來源: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鼓勵發展焚燒發電(或供熱)方式處置生活垃圾。鼓勵建設集中覆蓋生活垃圾焚燒、衛生填埋以及其他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的城市固廢處置環保產業園。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第二十八條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九條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建設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經上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四十一條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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