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13 13:47
來源:環境保護部清潔生產中心
第二十六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1: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
噪聲征稅說明: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 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3.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4.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5.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附表2: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一、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二、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說明:
1. 第一類、第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2.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
三、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說明:
1.大腸菌群數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項。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
四、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說明:
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征收。
3.醫院病床數大于20張的按照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五、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及其立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指出,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李克強總理明確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對于“清費立稅”、促進企業強化環保具有重要作用,要做好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兩次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并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為研究解決好立法的關鍵問題,與全國人大財經委、環資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算工委多次進行座談,當面聽取指導意見。在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總體考慮
(一)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境保護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作了規定。據統計,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二)突出解決重點問題。一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以《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為基礎,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二是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征收范圍。
(三)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對征管分工協作機制作了規定。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與環境保護法相銜接,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第四條)。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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