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13 13:47
來源:環境保護部清潔生產中心
據統計,2013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占到我國廢水排放總量的近七成,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2014年到2020年,我國城鎮生活垃圾將新增約3162萬噸,由此帶來生活垃圾處理廠的滲濾液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磷等污染物問題都將相當可觀。2014年農業貢獻的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分別占到了48%、32%等。
賈康說,考慮到這些方面的排放和污染,在今后修訂過程中,應當尋求突破,對這些行業排放開征環境稅。此外,設計更嚴格、有力度的環境稅方案和保證經濟健康發展,決不是互不相容的對立關系。“即在不增加甚至降低宏觀稅負的同時,以更高水平的結構化稅收調節機制,來促進實體經濟優化結構、提升經濟增長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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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的“環境稅”
自20世紀70年代起,不少國家就采取了各種法律和政策手段,保護自然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其中一些發達國家將稅收也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把環境稅引入其稅收制度。目前在部分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5種。
二氧化硫稅
1972年,美國率先開征此稅。其稅法規定,二氧化硫濃度達一級和二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分別課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產者安裝污染控制設備,同時轉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年1月,瑞典也相繼開征了二氧化硫稅,該稅是根據石油、煤炭的含硫量來征收的。
水污染稅
目前,西方一些工業國家都對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課稅。德國從1981年起開始征收水污染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為基準,在全國實行統一稅率,目前該稅年收入在20億馬克以上,稅金全部作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質。而荷蘭征收的水污染稅是政府對向地表水及凈化工廠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由省級政府所屬的30個水資源委員會征收,稅率根據排放物質的耗氧量和重金屬的含量來確定,對不同的水資源保護區實行不同的稅率。
噪聲稅
美國、德國、日本和荷蘭等國都征收此稅。荷蘭的噪聲稅是政府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區產生噪聲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征收這種稅的主要目的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等。
固體廢物稅
該稅主要是根據廢棄物的實際體積和類型定額征收。課稅對象包括飲料包裝物、廢紙和紙制品、舊輪胎等。在美國對固體廢物實行飲料容器押金法,即顧客在購買飲料時要預先交上一定的押金,到歸還空容器時再退還押金。以此減少隨意亂扔廢飲料包裝物現象,達到保護自然環境和節約能源的目的。
垃圾稅
荷蘭較早開征垃圾稅,主要是用于為收集和處理垃圾籌集資金。征收方式是以每個家庭為一征收單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減免。同時,荷蘭還根據每個家庭所產生的垃圾數量,開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稅(各地的市政府可在兩種稅之間進行選擇)。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年10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繳納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六條 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章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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