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0 16:14
來源:中國固廢網
5.5.8.3臭氣:滲濾液處理系統中的所有臭氣源均應密閉收集并采用負壓方式輸送至主廠房垃圾坑、一次風機入口或滲濾液處理站單獨設置臭氣處理裝置并達標排放。
5.5.8.4噪聲:對滲濾液處理過程中產生噪聲的工藝單元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中的相關要求,車間內噪聲應符合GBZ1的要求。
5.6工藝管道設計
5.6.1管材:滲濾液處理系統管材應根據不同的介質需要按照相應規范選擇合適的管材。滲濾液管、污泥管、沼氣管、空氣管(液面下)宜采用不銹鋼304材質或HDPE材質;臭氣管宜采用玻璃鋼材質;給水管、加藥管宜采用UPVC材質;工業水管、蒸汽管及空氣管(液面上)宜采用碳鋼材質;膜系統(含超濾、納濾和反滲透膜系統)低壓管壓力宜采用UPVC材質,高壓管路宜采用316L或雙相不銹鋼材質。
5.6.2管道的防腐和刷涂:鋼管、鋼制管件及鋼制件的防腐施工應符合GB50235中相關要求。
5.6.3管道涂色:垃圾發電廠滲濾液處理站的各種管道顏色標識應符合SH3043中相關要求。
5.7電氣自控(儀控)設計
5.7.1滲濾液處理站易燃易爆區域如調節池、厭氧罐、污泥池等區域的用電設備及儀器儀表應采用防爆電氣及甲烷、硫化氫等安全報警裝置。
5.7.2滲濾液處理站應采用獨立PLC控制,PLC控制系統可與垃圾發電廠DCS通訊,主廠房可對滲濾液處理站運行狀況進行監視或監控。
6施工、調試及驗收要求
6.1工程施工要求
6.1.1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要求。
6.1.2開工之前,設計單位需進行設計交底,交底后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明確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人,應向業主、設計方、施工方進行交底后再進行施工。
6.1.3建筑、安裝工程應按照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變更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變更文件后方可進行施工。
6.1.4安裝的設備、材料、零部件等要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6.2工程竣工驗收要求
垃圾發電廠滲濾液處理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及GB 50334的規定。
混凝土結構工程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50204的有關規定。
構筑物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J141的有關規定。
滲濾液處理主要構筑物如調節池、厭氧池、好氧池等,應完成滿水試驗,滿水試驗要求按GB/T51063及 GB 50141的相關規定執行。
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GB50268的有關規定。
厭氧池應進行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需要按GB/T 51063執行。
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的驗收材料外,施工單位應提供污染治理工程的系統性能試驗報告。
其他系統的驗收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驗收標準。
6.3調試及環保驗收要求
6.3.1調試要求
調試運行目的為檢驗工藝設計參數、土建工程、設備和安裝工程質量,并確定滲濾液處理系統的運行參數、運行制度及運行操作規范。
6.3.1.1調試工作宜由建設單位主導,設計單位為技術負責單位,施工單位、設備供應商、監理等共同參與。
6.3.1.2調試準備過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確定調試方案;
——準備調試物資(包含藥劑、菌種、輔助材料等);
——滲濾液處理站內配置化驗室,能對于垃圾滲濾液處理系統出水主要水質指標進行檢測。化驗室具備化驗條件(包含建立水質、水量監測制度、人員和設備的準備等)。
6.3.1.3調試過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滿水實驗、氣密性實驗;
——通水通電單體調試;
——清水聯動實驗;
——引進菌種進行低負荷滲濾液調試;
——定期對不同處理單元的水質指標進行監測,監測方法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根據處理效果逐步提升處理量,最終達到設計處理要求。
6.3.2環保驗收要求
6.3.2.1按照環評報告和環評批復的要求完成建設,出水水質連續穩定達標,達到環評批復要求,即可進入試運行(需批準),試運行(3-6個月)情況良好,可提出驗收申請。
6.3.2.2驗收應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和環評批復的規定,并提供驗收材料,申請單位還要提供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滲濾液處理系統運行記錄報告。
6.3.3監測計劃要求
6.3.3.1水樣的采集方法按照GB12997-91《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和GB 12998-91《水質采集技術指導》的要求進行采集。
6.3.3.2水樣儲存嚴格按照GB12999-91《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儲存。
6.3.3.3應根據工藝特點及出水排放標準,確定項目的監測項目,監測項目的測定分析方法應采用國標法進行分析測試。
6.3.3.4若測試水質與近期測量水質差異明顯則應考慮是否取樣或測試方法有誤,應重新取樣進行分析化驗,如數值正確,則應增加測量頻率,密切觀測水質的變化情況。
7安全規定
7.1應建立建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及應急機制,預警和應急機制應包括工藝穩定運行、生產安全等預警及應急機制。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提高滲濾液處理站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滲濾液處理設施穩定運行,保障職工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
7.2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氣體泄漏、爆炸、自然災害等意外事件的緊急應變程序和方法,應在明顯位置配備防護救生設施及用品,嚴禁非本崗位人員啟閉本崗位的設備。
7.3生產區域內嚴禁明火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如需動火,應由施工(檢修)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后交業主方安全負責人審核,然后生產運行部進行審核并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無誤后由相應負責人審核批準許可施工,方可開始工作。
7.4應配備有毒有害氣體(甲烷、硫化氫)和危險化學品的控制與防護措施、如配備監測儀表及防毒面具等防護措施。
7.5應加強垃圾發電廠滲濾液處理站管理機制和應急能力的建設,并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學習。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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