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12-20 17:09
來源:
作者: 王志軒
(1)火電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改革。改革后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廠址、排放口的設定要求、建設過程的隱蔽性環境問題的措施、風險預防、公眾參與問題等。凡可以事后監督的污染排放均由企業自主解決,環境影響評價不宜對可以事后監管企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限制和批復。即便企業對污染治理措施進行了變更,只要不加重影響環境質量或不增加排放許可的排污數量,政府也不 宜過多干預。對難以事后監管的污染排放,在環評中應當提出需執行的技術規范或要求,并在許可證中予以對接。
(2)排放總量、污染防治計劃、最佳可行技術、非強制性技術規范等對制修訂排放標準起指導和支撐作用,除排放標準或許可證中明確的技術規范引用外,其余均為企業自主選擇內容,不作為許可內容。
(3)將氣態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固體廢物處置、噪聲防治等要求通過制(修)訂火電廠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可綜合成一個排放標準。
(4)對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采用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并采取事后監管方式。
(5)竣工驗收與核發許可證合并,取消竣工驗收。
(6)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監測技術規范自主監測,由國家環保行政機構所屬的第三方負責校驗。
(7)所有污染排放數據和環境數據應當統一為一套數據,污染物排放總量統計可以監測或核算方式,但數據只能有一套,且應與節能、碳排放管理的數據之間共享。
(8)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增強企業守法自覺性,限制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只確定一家行政機構對企業進行排污許可和一家機構進行監督(具體監督方式為“雙隨機”)。
編輯: 張偉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黨組成員、專職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