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19 09:15
來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11月1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發布宿州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2024-2035年)的通知。通知明確,近期目標(2024~2025年):重點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專項運輸、專項處理利用體系,加強源頭分類、控源減量,實現市轄區內建筑垃圾從源頭到處置的全過程管控;加快提升各鄉鎮街道建筑垃圾規范化分類、收集、運輸水平,建立切實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機制。對現狀建筑垃圾處理設施進行評估及優化,建立與城市發展相協調的建筑垃圾處理系統,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建立處理工藝經濟可行、處理設施配置合理、技術可靠、環保達標、國內領先的建筑垃圾收運處理系統,實現建筑垃圾從產生到消納全過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2024-2035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9月25日
宿州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2024-2035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規劃編制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宿州市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過程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持續發展。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特編制《宿州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2024-2035年)》(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二條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治理水平,以資源化為導向,按照國家、安徽省對于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最新要求,全面構建環境友好、韌性安全、綠色低碳、智慧科學的全生命周期環境衛生服務體系,推進分類收集、促進源頭減量、健全收運體系、提高處理能力、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有效提高建筑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處置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規劃依據
(一)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9年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
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139號);
9.《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10.《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
11.《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2006年);
1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1修正);
13.《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1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15.《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二)規范性文件
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
2.《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國務院2015年4月;
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建質〔2020〕46號;
4.《“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環固體〔2021〕114號;
5.《“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發改環資〔2021〕969號;
6.《“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8〕128號;
7.)《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
8.《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建督函〔2024〕185號。
(三)標準規范
1.《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GB/T 50337-2018);
2.《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
4.《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2012);
5.《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T 51322-2018);
6.《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2019);
7.《市容環衛工程項目規范》(GB55013-2021);
8.《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2012);
9.《建筑垃圾轉運處理電子聯單管理標準》(T/CECS 1210-2022);
10.《建筑垃圾減量化設計標準》(T/CECS 1121-2022);
11.《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處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
(四)相關規劃及技術文件
1.《宿州市建筑渣土處置管理辦法》;
2.《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3.《宿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第四條規劃原則
(一)全面調研,深入分析
編制前應充分開展實地調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頭類型、產生量、利用量和處置量情況以及建筑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的規模和布局情況,梳理分析地區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存在的問題與矛盾。
(二)目標導向,補齊短板
聚焦建筑垃圾優先源頭減量化、充分資源化利用、全程無害化處理,以強化分類管理和全過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處理壓力、提升綜合利用水平、促進資源化產業發展、防范建筑垃圾環境污染風險等方面為重點,加快補齊相關治理體系和基礎設施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學規劃
立足當前需求,兼顧長遠發展,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建筑垃圾轉運調配、資源化利用、堆填、填埋處置等消納設施和場所的建設目標和工程規模,確保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處置,推進產消平衡。
(四)全程謀劃,推進分類
根據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情況,科學預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各類建筑垃圾產生量,加強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等各環節的銜接配套,推進建筑垃圾精細化分類分質利用和全過程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填埋處置量。
(五)強化銜接,充分論證
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規劃的銜接,強化環 境、社會影響分析和預防,系統謀劃、科學論證建筑垃圾消納設施和場所的空間 布局,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防范“鄰避”問題發生。
(六)系統推進,綠色低碳
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及碳達峰碳中和等重大戰略部署下,系統謀劃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任務,以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目標,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加快構建建筑垃圾循環利用體系,推進城市綠色低碳轉型。
第五條規劃范圍
規劃范圍為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面積約213.90平方公里。
第六條規劃期限
規劃期限:2024-2035年。近期規劃至2025年,遠期規劃至2035年,與《宿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期限保持一致。規劃基期年為2023年。
第七條分類對象
本規劃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依據國家和安徽省標準,建筑垃圾可分五類,分別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三)工程垃圾: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瀝青混合料、砂漿、模板等棄料。
(四)拆除垃圾: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五)裝修垃圾:各類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金屬、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廢棄物。
第二章 規劃目標
第八條規劃目標
加快構建規范有序、安全衛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運系統,逐步建立區域統籌、布局合理、技術先進、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處理系統,推動形成鏈條完整、環境友好、良性發展的建筑垃圾產業體系,著力建設建筑垃圾全過程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控機制,建立數字化綜合監管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源頭、運輸、終端全過程閉環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治理模式,提高建筑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水平。
第九條分期目標
近期目標(2024~2025年):重點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專項運輸、專項處理利用體系,加強源頭分類、控源減量,實現市轄區內建筑垃圾從源頭到處置的全過程管控;加快提升各鄉鎮街道建筑垃圾規范化分類、收集、運輸水平,建立切實可行的建筑垃圾管理機制。對現狀建筑垃圾處理設施進行評估及優化,建立與城市發展相協調的建筑垃圾處理系統,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建立處理工藝經濟可行、處理設施配置合理、技術可靠、環保達標、國內領先的建筑垃圾收運處理系統,實現建筑垃圾從產生到消納全過程的信息化控制和管理。
遠期目標(2026~2035年):建立區域統籌、布局合理、技術先進、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處理系統;建立規范有序、安全衛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運系統;形成鏈條完整、環境友好、良性發展的建筑垃圾產業體系。形成建筑垃圾全過程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管控機制,實現建筑垃圾從產生到消納的全過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使宿州市轄區各鄉鎮街道建筑垃圾申報核準率、收運率、密閉化運輸率、綜合利用率、安全處置率等指標得到全面提升。
第十條指標體系
表1建筑垃圾規劃指標體系
指標說明:
1.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
指標解釋: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與施工現場面積的比值。
計算方法: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t/萬 m2)=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t)÷施工現場面積(萬 m2)
2.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
指標解釋:建成區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與施工現場面積的比值。
計算方法: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t/萬m2)=建成區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t)÷施工現場面積(萬 m2)
3.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
指標解釋:一定時期內當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資源化利用體積量,占同期建筑垃圾產生總體積量的百分比。
計算方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利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總量÷建筑垃圾產生總量×100%。
4.建筑垃圾收運率
指標解釋: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運輸車車輛收運且規范處置建筑垃圾總量與建筑垃圾申報處置核準總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收運總量基于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來計算。收運建筑垃圾總量及申報處置核準總量范圍均為統計周期內完成處置的項目。
計算方法:建筑垃圾收運率(%)=使用合法建筑垃圾運輸車車輛收運且規范處置的建筑垃圾總量÷領取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的建筑垃圾總量×100%。
5.建筑垃圾運輸車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率
指標解釋:指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衛星定位裝置按規定要求接入監控平臺的數量與全部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總數的比率。
計算方法:建筑垃圾運輸車衛星定位裝置接入率(%)=接入監控平臺運輸車數量÷全部運輸車數量×100%。
6.工程項目視頻監控接入率
指標解釋:指按規定要求安裝的視頻監控接入省建筑垃圾系統的工程項目數量與應安裝監控的工程項目數量的比率。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安裝監控。
計算方法:工程項目視頻監控接入率(%)=接入監控的工程項目數量÷應安裝監控的工程項目數量×100%。
7.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視頻監控接入率
指標解釋:指已將符合要求的視頻監控接入建筑垃圾系統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數量與所有實際運行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數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場所數量以省建筑垃圾系統入庫數量為基準。
計算方法: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視頻監控接入率(%)=接入視頻監控的消納場所數量÷實際運行消納場所數量×100%。
第三章 規模預測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產生量預測
表2建筑垃圾產生量預測表
第四章 源頭減量規劃和分類管理規劃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
根據本規劃制定的指標體系,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如下:
1.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到2025年不高于300噸/萬平方米(近期目標);
2.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到2025年不高于200噸/萬平方米(近期目標);
(一)開展綠色策劃
1.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建設單位建筑垃圾減量化的首要責任。
2.實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優先選用綠色建材,實行全裝修交付。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術在工程設計和施工中的應用。
3.采用新型組織模式:指導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
(二)實施綠色設計
1.樹立全壽命期理念:統籌考慮工程全壽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續性,鼓勵設計單位采用高強、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環材料以及先進適用技術體系等開展工程設計。
2.提高設計質量:設計單位應根據地形地貌合理確定場地標高,開展土方平衡論證,減少渣土外運。選擇適宜的結構體系,減少建筑形體不規則性。提倡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全專業一體化協同設計,保證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
(三)推廣綠色施工
1.編制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編制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職責分工,提出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具體措施。
2.做好設計深化和施工組織優化:施工單位應結合工程加工、運輸、安裝方案和施工工藝要求,細化節點構造和具體做法。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合理確定施工工序,推行數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實現精準下料、精細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
3.強化施工質量管控: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進場材料和設備的質量,嚴把施工質量關,強化各工序質量管控,減少因質量問題導致的返工或修補。加強對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護,避免二次損壞。
4.提高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重復利用率: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圍擋、大門、工具棚、安全防護欄桿等推廣采用重復利用率高的標準化設施。鼓勵采用工具式腳手架和模板支撐體系,推廣應用鋁模板、金屬防護網、金屬通道板、拼裝式道路板等周轉材料。鼓勵施工單位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統籌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調配。
5.推行臨時設施和永久性設施的結合利用:施工單位應充分考慮施工用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線路、道路、圍擋等與永久性設施的結合利用,減少因拆除臨時設施產生的建筑垃圾。
6.實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嚴禁將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7.引導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單位應充分利用混凝土、鋼筋、模板、珍珠巖保溫材料等余料,在滿足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求加工制作成各類工程材料,實行循環利用。
施工現場不具備就地利用條件的,應按規定及時轉運到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資源化處置和再利用。
8.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單位應實時統計并監控建筑垃圾產生量,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勵采用現場泥沙分離、泥漿脫水預處理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排放。
(四)實施分類減量
1.拆除垃圾源頭減量
(1)在設計階段考慮未來建筑物的拆除:在設計階段考慮未來建筑物拆除這一思路的提出為建筑物拆除提供了一種替代方法它不僅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量,還能為建筑物的拆解、材料的回收運輸等制造新的商機。
(2)做好舊建筑的處置評價工作:科學地做好舊建筑的處置評價工作,通過科學和適當的方法選擇正確的舊建筑處理方案。不僅能節約資源,也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量。
(3)優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通過分離拆解或者分類別拆解,或采取建筑物的選擇性拆解或者解構拆解,可有效的提高舊建材的再生利用率
2.裝修垃圾源頭減量
通過推廣全裝修房、改善施工工藝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種方式,從源頭上減少裝修垃圾的產生量。
3.工程垃圾源頭減量
(1)優先使用綠色建材:綠色建材與傳統建材相比,在材料物質上,不僅無毒害、無污染,而且不損害人體健康;在生產原料上,大量使用固體廢棄物,節約了天然原材料;在其生產過程中,釆用了低能耗的先進制造技術和無污染的生產工藝;而且在今后建筑拆除時綠色建材也可以再次重復使用。
(2)發展預制裝配式建筑:與傳統的結構相比,裝配式結構有利于節約建材原材料、減小建材的損耗、避免各種建材構件因尺寸不合而二次加工、切割等產生廢料,減少了施工階段的建筑垃圾量。
4.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源頭減量
區域土方調配: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漿可采用區域土方調配的方式,減少最終產生的需要處理和填埋消納的總量。如該片區內土方調配無法平衡的則進一步在其他片區進行土方協調平衡,實現區域調配,處置能力共享。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源頭污染防治要求
(一)環境保護要求
1.減少廢棄物產生:施工單位應優化施工方案,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和設備,盡量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通過精確計算材料用量,避免過度使用,減少建筑廢棄物的生成。
2.合理分類與存放:建筑垃圾應按照不同的類型和性質進行分類存放,防止不同性質的垃圾相互污染。對于可回收和可利用的材料,應單獨存放,以便于后續的回收利用工作。
3.控制揚塵污染:施工現場應設置有效的防塵設施,如灑水裝置、擋風墻等,以減少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同時,對于易產生揚塵的材料,應采取遮蓋、封閉等措施,確保揚塵得到有效控制。
4.減少噪聲和振動:施工單位應選用低噪聲、低振動的施工設備和工藝,確保施工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最小化。在噪聲敏感區域,應采取降噪措施,如設置隔音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
5.控制污水排放: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污水排放,確保施工廢水經過處理后達到排放標準。同時,加強施工現場的雨水收集和利用,減少對自然水源的依賴。
6.建立監測與報告制度: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現場環境監測與報告制度,定期對施工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和評估。一旦發現環境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二)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1.嚴格管理施工現場:施工單位在清理施工垃圾時,應搭設封閉式專用垃圾道,禁止凌空隨意拋撒,以減少揚塵的產生。同時,施工現場道路應使用不易產生揚塵的材料鋪設,并定期灑水清掃,防止道路揚塵。
2.加強物料管理:對于袋裝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飛揚的細顆散體材料,應存放在庫內或采取遮蓋措施,防止揚塵。散裝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細顆粉狀材料,應存放在固定容器散裝罐內,沒有固定容器時,應設封閉式庫存放,并具備可靠的防揚塵措施。
3.推廣使用環保建材:使用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低的涂料、無甲醛的板材等環保建材,以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和大氣污染。
4.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強建筑施工現場的污染源排放控制和監管,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減少建筑垃圾源頭的大氣污染。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1.設備選擇與管理
(1)優先選用低噪聲級的設備機械,例如低噪音挖掘機、電鋸等,避免使用高噪聲設備;
(2)對于產生高聲級的設備,應設法安裝隔聲裝置,并建立封閉的操作棚,以減少噪聲的擴散;
(3)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降低因設備老化或故障產生的噪聲。
2.施工時間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禁止推土機、挖掘機等高噪聲設備在夜間 22:00 至凌晨 6:00 施工,特別是在居民區、學校等敏感區域內;
(2)晝間施工應避免在午休時間使用大型機械,如果特殊需求,必須在夜間進行有噪聲污染的作業,應事先填寫申請報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3.施工方法優化
(1)盡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代替水泥攪拌站,減少現場攪拌產生的噪聲。
(2)在建筑垃圾收集階段,設置合理的垃圾分類分區,減少垃圾運輸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距離和頻率;
(3)選擇低噪音、低振動的運輸車輛,并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保養。
4.施工場地布置
(1)將設備盡量放在建筑工地的中心,以最大限度減輕施工機械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2)在施工場地周圍設置簡易隔聲屏障,阻斷聲音的傳播,減輕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5.人為噪聲控制
(1)倡導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為噪聲的管理制度,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自覺意識;
(2)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保持施工現場的秩序和安靜。
(四)水環境污染防治
1.源頭控制
(1)合理規劃施工區域:在項目規劃初期,應合理規劃施工區域的選擇,盡量遠離水源地、水體和水生態保護區,以減少對周邊水環境的影響。
(2)監督材料管理: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的材料管理,確保材料儲存區合理,防止材料暴露在雨水中,避免水中的有害物質溶解和擴散。
(3)控制建筑垃圾產生:采取垃圾分類、封裝和及時清運等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進入水體。
2.施工過程管控
(1)管理施工排水口:加強對排水口的管理,確保排出的廢水經過必要的凈化處理后,再排放至外部水體或污水處理站。
(2)嚴格控制土方開挖:在土方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和泥漿進入水體。例如,可以使用護坡、擋土墻等結構來阻擋土壤和泥漿的流動。
(3)設置車輛沖洗池:車輛在沖洗干凈后方可出場,嚴禁車輛帶泥上路。不具備條件設置沖洗池的施工現場,應派專人沖洗車輛并將廢水收集至污水池。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規劃
第十四條收運流程
運輸單位需要收運建筑垃圾的,應當在運輸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清運)核準證》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并傾倒至已獲備案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在限時禁行的路段或區域通行時,須經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批準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通行。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分類收集要求
(一)裝修垃圾
1.較大的裝修工程,可在施工前編制完成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
2.住宅裝修合同應明確業主、施工單位關于裝修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
3.裝修垃圾應袋裝收集。無機裝修廢料(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等)不應與有機雜物、金屬等混雜。有害垃圾應按相應處理要求收集處理,嚴禁混放。
4.住宅小區應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點。
5.非住宅裝修工程,裝修垃圾應分類、集中堆放。
(二)拆除垃圾
1.大型拆除工程施工前,可編制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根據拆除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
2.建(構)筑物拆除前應清除、騰空內部可移動設施、設備、家具等物品。
3.附屬構件(門、窗等)可先于主體結構拆除,分類堆放。
4.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樓板構件或其他預制件可統一收集。
5.磚瓦宜分類堆放,完整的磚瓦可再利用。
(三)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可根據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可編制工程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樁基工程的工程樁樁頭、基坑工程的臨時支撐可統一收集?,F場破碎、分離混凝土和鋼筋時,混凝土和鋼筋應分類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應單獨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應與工程樁樁頭、支撐或道路混凝土、瀝青混合料混雜。
(四)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
1.表層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類、建筑垃圾混合。
2.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礫)石、巖石等,宜分類收集。
3.少量工程泥漿應通過工程現場設置的泥漿池收集,嚴禁未加處置的泥漿就地或隨意排放。
規模較大的建設工程,泥漿宜預先固化處理。
第十六條分類運輸要求
根據宿州市的實際情況,建筑垃圾采用“分類投收、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的模式,使宿州市的建筑垃圾能及時的收集、運輸、處理,從而進一步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建筑垃圾收運、處理全過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垃圾和危險廢物。建筑垃圾進入收集系統前宜根據收運車輛和收運方式的需要進行破碎、脫水、壓縮等預處理。
(一)運輸車輛要求
宿州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要求如下表所示,
表3建筑垃圾運輸方式一覽表
(二)運輸路線要求
建筑垃圾運輸一般采用建筑垃圾收集點——次要道路/主要道路——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路線,運輸路線需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
建筑垃圾收運路線的應遵循以下原則:
1.收運路線起始點宜位于工地或停車場附近;
2.收運路線的選擇應盡可能緊湊,避免重復或斷續;
3.收運路線應能平衡工作量,使每個作業階段、每條線路的收集和運輸時間大致相等;
4.收運路線應盡量避開敏感區域,如學校、醫院;
5.收運路線應避免在交通擁擠的高峰時間段收集、運輸建筑垃圾;
6.收運路線應盡量避免穿越城區,盡量減少對城市環境的影響。
收運車輛必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車輛等級、車廂密閉改裝年檢、辦理城區《通行證》。收運車輛通過加裝行駛裝卸記錄儀裝置接入“集運系統”實現信息化的管理和監控。
第十七條裝修垃圾收集點規劃
(一)建設布局
1.建筑工地
每個新建公用區域的臨時收集點可在工地臨時設置。用地面積需在30平方米以上,場地平整并硬質化,裝卸垃圾時應灑水降塵。建設工程的實施主體應將建筑垃圾進行分類裝袋捆扎,堆放到指定的臨時堆放點,定期聯系清運公司將建筑垃圾外運處置。
2.城市住宅小區
城市管理區內的每個新建住宅小區應按照“點位布局合理、方便居民群眾、交通運輸便捷”的原則設置集中投放點。在三無小區或者條件有限的區域,探索采用定時、預約上門收集等方式解決居民裝修垃圾的臨時堆放問題。
3.其他
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沿街經營店鋪等可不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產生的裝修垃圾探索采用定時、預約上門收集等方式。
(二)投放要求
裝修垃圾應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兩種進行分類,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裝修中廢棄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和陶瓷投放至指定的裝修垃圾投放點。
2.裝修中廢棄的金屬、木料、塑料、玻璃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收集點
3.裝修中廢棄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點。不應將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園林垃圾等固體廢棄物與裝修垃圾混合投放。
4.投放人在完成裝修垃圾投放時,應保持投放點的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5.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負責投放點的設置,包括且不限于選址、建造及環境衛生等方面。
第十八條鄉鎮建筑垃圾收運處理
在不影響環境的前提下,提倡鎮、村積極探索就地就近消化處置方式,通過因形就勢打造生態景觀、用于村內道路及農房建設底料、洼地及塌陷地填墊等進行消納;無法利用的,應裝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暫存點,由村收集、鎮轉運、縣區統一處置。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處置規劃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利用及處置方案
(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與拆除垃圾性質相似,采用“資源化利用為主,消納為輔”的處理模式,可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物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再生利用,最大化實現資源化利用。
(二)裝修垃圾
規劃近期,裝修垃圾在裝修垃圾處理廠分選后,可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物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再生利用,危險廢棄物及有害垃圾進入危廢處理設施處理,可燃物進入垃圾焚燒廠進行處理。
(三)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
工程渣土和經固化、脫水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可用于資源化利用、域內平衡、跨區域調劑平衡、生態修復利用、場地平整和無害化填埋處置?,F有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設施可利用工程渣土制機制砂,其余工程渣土、工程泥漿進入消納場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求
(一)選址要求
1.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規劃要求。
2.新建設施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2)交通便利,具備水電市政等配套設施;
(3)應遠離居民區、文教區、醫院、商業區、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環境敏感區域,環境保護距離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3.新建設施宜與靜脈產業園、生態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統籌考慮選址。
(二)功能配置及布局
1.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應包括主體設施和輔助設施。
(1)主體設施應包括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再生產品生產設施、原料及成品貯存設施等。
(2)輔助設施應包括通風除塵和降噪設施、廠區道路及計量設施、供配電設施、給排水和廢水處理設施、設備維修設施、車輛沖洗設施、消防設施、數字化管控設施、辦公生活設施等。
2.設施總體布局應以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再生產品生產設施為主體進行布置,其他各項設施應按建筑垃圾處理流程和功能分區進行合理布置。
3.設施廠區道路布置應人、貨分流,且物流清晰順暢。
(三)工藝技術要求
1.處置工藝應滿足安全、環保、節能、高效、循環、低碳要求,并根據處理規模、原料組分、成品要求,選用不同的設備組合。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工藝宜包括:破碎、除土、磁選、篩分、風選、水浮選、人工分揀等環節。
3.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工藝宜包括:預分揀、破碎(袋)、篩分、磁選、風選、人工分揀等環節。
4.分選工藝應根據建筑廢棄物組分的不同特性,采用人工/智能揀選、篩選、磁選、風選、水浮選、光電分選等方法。分選宜以機械分選為主,人工分選為輔,鼓勵采用智能分揀。
5.當采用濕法工藝或水洗工藝時,生產廢水應循環利用。
6.產塵設備和輸送皮帶應密封,并對產生粉塵的設備和節點采取收塵和除塵措施。物料堆場應采取噴淋、霧炮等降塵措施。
7.設備布置應采取減震和降噪措施。
8.原料堆場貯存時間不應小于 7 天,再生制品堆場貯存時間不應小于各類產品的最低養護時間,再生材料堆場貯存時間不宜小于 15 天,堆料堆高不宜超過 4 米。剩余物中可燃物應日產日清。
9.生產車間內應分別設置檢修、人行、車行專用通道,并滿足安全需要。
10.使用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超過標準 CJJ/T134 的規定,應對設備進行更換或技術改造,使其滿足能耗要求。
11.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宜低于 95%。
12.裝修垃圾應提高資源化利用率,剩余物數量不宜高于裝修垃圾處置數量的 20%。
(四)公用設施要求
1.建筑及結構要求
(1)主體設施車間應封閉,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2)建(構)筑物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有關規定。
(3)車間各類平臺、基坑和水池臨空周邊、垂直運輸孔洞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凈高度不應小于1.2 米。
(4)車間內地溝、地坑應設置集水坑。
(5)物料堆場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擋墻,高度宜大于 5 米。
(6)原料和成品堆場、生產車間等應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
(7)地面設計應滿足堆料和設備的地基承載力要求。建筑結構除應滿足風荷載、雪荷載、地震作用要求外、還需滿足設備及車輛荷載,操作荷載下的安全要求。
(8)廠房結構布置時,大型設備基礎、獨立構筑物等應與廠房柱網基礎分開,堆場內部結構柱應設置防沖撞設施。
(9)利用已有建筑的,新增建筑結構應盡量與既有建筑結構設縫脫開,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基礎對既有建筑基礎的不利影響。
2.供配電、給排水和通風要求
(1)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保證消防用電持續運行。
(2)場內應設置配電間或獨立的配電控制柜(配電控制箱),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配電控制箱應可靠接地并做等電位聯結。
(3)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消防水泵、危險環境的應急照明以及工藝要求的重要設備電源應作為二級負荷。
(4)當廠站總安裝功率大于 250kW 時,應設置變配電所;當廠站總安裝功率大于 2000kW時,應根據用電負荷分布情況合理設置總變配電所或增設分變配電所。
(5)給水設計應滿足生產、生活和消防用水水量、水壓的要求。
(6)應設置廠房內部地坪、道路及車輛沖洗水供水及收集系統。
(7)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相關規定。滅火器的設置應滿足《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規定。已有設施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完善消防設施,消火栓、噴淋和滅火器等系統應能正常啟用。
(8)資源化利用設施生產用水宜采用循環用水。
(9)資源化利用設施生產區域宜采用排水溝收集廢水。并應根據生產工藝的需求建設生產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系統,實現生產廢水循環利用和零排放。
(10)資源化利用設施應設置雨水收集系統,初期雨水應處理后才能外排。
(11)廠房優先采用自然通風,車間工作溫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相關要求。
3.信息化與數字化要求
(1)各類設施應按要求安裝電子稱重、道閘和車牌識別、視頻監控等數字化管控設備。
(2)各類設施數字化管控設備應確保在線接入“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3)各類設施數字化管控設備應 24 小時在線,遇到問題應在 48 小時內完成修復并向發證機關報告。
(4)各類設施廠區周界圍墻、主要道路、出入口、和重點區域應設置監控攝像機。
(5)發生人工緊急報警或入侵報警時,監控攝像系統應具備自動調出報警位置或附近的圖像,并可進行回放操作的功能。
(6)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應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進出料、庫存、生產運營及生產臺賬的一體化管理,設施信息管理系統運行數據應本地化保存三年。
(7)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控制計算機和控制機柜的供電電源應使用不間斷電源,不間斷電源的電源容量應滿足設備在斷電情況下持續運行不少于 120 分鐘的要求。
(8)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應設置智慧大屏系統,并滿足視頻上墻、工控數據上墻的需求。
(9)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應配備環境監測、視頻監控、工藝運行在線監控系統。
(五)環境保護要求
1.各類污染物防控應符合國家現行法規標準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已有臨時設施應按照環境影響現狀評價要求完善各類污染物防控措施。
2.廢水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規定;含粉塵廢氣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規定;噪聲排放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規定。
3.剩余物處置方案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批的去向和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要求執行,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建筑垃圾和剩余物。
4.在產生廢水、粉塵和噪聲的生產設施上應當設置固定監測點。監測設施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并按照規定進行維護,確保監測工作正常。
第二十一條裝修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宿州市裝修垃圾處理廠采用的資源化工藝技術方案為篩分、除塵、除雜后進行破碎,控制粒徑可分為輕質可燃垃圾、骨料,其中輕質可燃垃圾進入焚燒發電廠處置,骨料用于制造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條拆除垃圾(含工程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可根據拆除工程特點在工期短、拆除垃圾產生量大的集中拆除工地增設符合環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移動式就地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漿)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規劃宿州市工程渣土采用“工程回填、地坪抬升、土地復耕、轉運暫存調配”等多種綜合利用方式的處置模式。
第二十四條市域建筑垃圾處理規劃
各縣政府根據建筑垃圾產生量、產生區域、產生類型、運輸半徑等,結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按照“就地處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降低運輸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機制,合理設置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消納處置場與轉運調配場、臨時堆放點,滿足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需求,并在用地上給予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管各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各類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消納場與轉運調配場、臨時堆放點的日常監管,督促生產運營管理單位落實安全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發生安全事故和污染環境問題。
第七章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規劃
第二十五條存量建筑垃圾安全及環境影響
存量建筑垃圾在堆放過程中垃圾中的細菌、粉塵隨風飄散,造成對空氣的污染;在外界因素的影響下,這些建筑垃圾堆存在崩塌,阻礙道路等安全隱患;由于建筑垃圾中也含有少量易燃物,因此存在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機制
(一)治理范圍
宿州市轄區范圍,覆蓋城鄉全部公共空間。重點為城鄉結合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干道沿線,重要橋梁周邊,廢棄工礦、丘陵荒坡等空曠地,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等,以及跨省、市域非法運輸處置行為。垃圾類型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離田農業生產廢棄物等各類固廢。
(二)治理內容
1.非正規堆放問題
各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樞紐內一定規模的漂浮垃圾。一類問題指:體積在50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體積在5000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工業固體廢棄物、3噸以下的危險廢物及500立方米以下的農業生產廢棄物,堆放時間小于6個月;二類問題指:垃圾體積大于一類問題規?;蚨逊艜r間超過6個月。全面開展立體排查,各類問題實現及時發現、及時整治、及時查處、及時銷號,嚴防新增點位產生。
2.非法運輸處置問題
未取得核準,擅自運輸、處置垃圾,造成環境污染或安全隱患的各類違法行為。以源頭非法出土、末端非法消納、未經核準擅自運輸為重點,依法從嚴追究單位主體責任及相關人員個人責任。
(三)具體機制
夯實屬地防控責任。宿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轄區內常態化防控、排查、整治、驗收、銷號等長效機制。一是組織街道(鄉鎮)及相關部門實施網格化管理。二是充分發揮信訪投訴、數字城管、有獎舉報平臺等各類平臺作用。
規范點位整治。應實施清單管理,明確問題、整改舉措、整改時限、責任單位,做到“一點一方案”,逐一整改。
建立溯源追責制度。對排查發現的非正規垃圾堆放、非法運輸處置問題應同步建立執法懲處機制,強化溯源取證,積極實施“一案三查”立案查處。
第八章 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規劃
第二十七條管理制度機制建設
(一)聯合執法制度
城市管理、住建、生態環境、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門應全面落實聯勤聯動機制,在切實強化日常執法管理的基礎上,定期和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整治。
(二)建筑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
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階段應同步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等專項方案。同時,進一步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工程建設單位要將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保證運輸和處置經費。工程施工單位應估測建筑垃圾產生量并編制處置方案。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工位應按有關規定,優化建筑設計,科學組織施工,合理利用建筑垃圾。進一步規范裝飾裝修垃圾的收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研究出臺裝飾裝修垃圾管理規定及措施。
(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筑垃圾智能運輸車輛推廣應用制度
研究出臺建筑垃圾智能運輸車輛應用推廣政策,研究政府補貼和綠色審批,創新服務,加強監管,全面推廣建筑垃圾智能運輸車輛的應用。
(五)激勵制度
1.對符合國家資源化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2.加強源頭減量監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頭分類情況、源頭利用情況等。
3.加強過程運輸監督,包含運輸安全、運輸作業規范、運輸環保措施等。
4.加強終端處置監督,包含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廠等建筑垃圾終端處理設施處置作業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消納指標是否達到要求、終端處置是否無害化、生態修復措施是否自然生態等。
5.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窗口或平臺,鼓勵群眾對建筑垃圾偷倒亂排,違法運輸等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部門職責分工
依據《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全市農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以外區域)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導各縣區、園區做好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頭管控和分類處理、農村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等工作;負責匯總全市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漿產生量數據。
市城管局負責編制市中心城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做好市管工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工作,負責城市建筑垃圾有關跨區域和具有全市影響復雜案件的辦理,負責匯總全市城市工程渣土有關數據。
市房管中心負責指導各縣區、園區做好有物業小區裝修垃圾分類處理、小區裝修垃圾存放點設置和管理等工作,推進建立裝修垃圾提前預約、定時收運工作機制,負責匯總全市裝修垃圾有關數據。
市公安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城區通行證辦理;負責對未按規定時段、線路行使的車輛及超速、闖紅燈、闖禁區、野蠻駕駛等違章行為進行查處,對暴力抗法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加強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年審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流動執法,對公路超載超限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處罰,規范經營行為;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建筑垃圾非法跨界轉移運輸等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建筑垃圾揚塵防治指導工作;對渣土運輸及堆放場所實施統一環境監測監督,做好建筑垃圾中轉和末端處置場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工作,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非法跨界轉移運輸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市自然資源、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縣區政府、市管各園區管委會作為屬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主體單位,應積極做好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分類處理、綜合利用等全過程管理工作,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和管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非法傾倒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全面溯源、清理整治、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設
本次規劃提出利用信息化技術,構建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及循環利用信息共享平臺,從而促進建筑垃圾產、運、消、用的綜合管理,促進資源化產品再利用,不斷提高建筑垃圾循環利用水平,規范建設單位、運輸企業、消納企業的市場行為,提升各部門對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監督管理水平。
完善巢湖市“智慧城管”,搭建建筑垃圾監管平臺,完善行業信息化服務體系,實現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供求信息的共享和在線交易服務。同時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跟蹤評價和風險評估體系。
建筑垃圾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系統需要建立綜合管理與循環利用信息共享平臺,平臺內包含多個不同功能的信息管理子系統,同時平臺具有信息收集(建筑垃圾多源頭信息匯總)、信息管理(建筑垃圾各類信息管理、維護和發布)、信息共享(建筑垃圾信息閱覽與展示)等功能,使相關部門、從業企業、相關人員和車輛等能夠根據不同的訪問權限、等級了解到不同的信息,從而及時且準確地做出相應的行動,這些信息管理子系統包括:建筑垃圾源頭信息管理系統、建筑垃圾減量調配信息系統、建筑垃圾分類處置信息管理系統、建筑垃圾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應急處理預案
(一)規劃目標及原則
建筑垃圾應急預案主要目標是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建筑垃圾環境衛生事件,及時、有序、高效地開展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減少事故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建筑垃圾環境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劃的原則如下:
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為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采取各種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2.以防為主,把災害預防作為城市減災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形成整體合力,提高對災害事故發生發展過程的綜合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3.平戰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把平時的應急管理與戰時動員相結合。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1.組織機構:按照“精簡、統一、高效”要求,設立建筑垃圾應急預案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預案工作。
2.主要職責:研究確定建筑垃圾應急預案工作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部署并總結年度工作,指導建筑垃圾應急預案項目建設,在發生建筑垃圾環境衛生事故和必要時,決定啟動應急指揮中心,并實施組織指揮。
(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臺風應急預案
接到臺風天氣預報(10~15分鐘內),對建筑垃圾設施進行安全隱患全面排查和防風加固。臺風過后,對建筑垃圾設施損壞情況進行勘察,損壞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
(2)暴雨及洪水應急預案
接到暴雨及洪水預報(10~15分鐘內),對建筑垃圾設施進行安全隱患全面排查,做好排澇和雨后環境衛生整治準備工作,并準備相關設備、車輛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確保雨后準時到位。暴雨及洪水過后及時了解區域建筑垃圾設施受損情況,及時上報。
2.事故災害應急預案
(1)交通事故污染應急預案
發生交通事故后(10~15分鐘內),積極參與救援,第一時間報警、呼叫救護、協助保持現場、維護秩序等;另一方面迅速了解、判斷事故已發生和可能發生的道路污染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或向上級報告,要求進入應急處理狀態。清除污染時,要在道路前防100m處放置警示牌,提示過往車輛減速謹慎駕駛,環衛工人穿戴反光服,并設置警示燈,迅速開展污染清除作業,恢復道路原貌后再撤離現場。
(2)環衛設施爆炸、坍塌等事故應急預案
開展建筑垃圾設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若遇建筑垃圾設施爆炸、坍塌等事故,積極組織傷員救治,控制事態加劇發展,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制定針對性控制措施,并加強人員撫恤和社會輿論引導等相關工作。
(3)易燃易爆物質引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加強前端建筑垃圾分類,做好建筑垃圾收運、運輸和處置全過程臺賬記錄,從源頭上避免易燃易爆物質進入建筑垃圾收運處理體系?;馂幕虮ㄊ鹿拾l生后,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理。若有人員傷亡,首先搶救傷員;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災范圍擴延或爆炸程度加劇;事態無法控制或進一步惡化或有連鎖事故發生的苗頭,應立即通知消防隊,并及時組織人員疏散;事故發生后,開展事故原因調查,針對實際情況制定糾正措施。
3.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遇到突發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在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嚴把建筑垃圾運輸及處理各個環節,加強建筑垃圾設施防疫消毒工作,堅決切斷建筑垃圾病毒面源傳播途徑。
(1)加強一線崗位防疫培訓的基礎上,建立工作人員進出檔案制度,做好出入控制和體溫檢測,并配備足量防疫防護裝備,確保一線作業安全有序。
(2)全面消毒環衛基礎設施,重點加強中轉站、轉運站等建筑垃圾設施的消毒和保潔力度,嚴禁醫療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處理系統。
(3)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檢查,嚴禁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有地漏、吊掛等現象,確保防范疫情在建筑垃圾處置環節出現問題。
(4)對疫情控制區域產生建筑垃圾,以屬地為區分,進行專車運輸,指定專人駕駛,配置消毒用具,從出車、收運、卸料等環節均實施消毒。
第九章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規劃
第三十一條規劃目標
加快推進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生產、質量提升和推廣應用為目標,強化政策支持,完善標準體系,打通建筑垃圾產生、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的各個環節,積極構筑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體系,不斷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助力打造優質人居環境,彰顯共同富裕生態之美。
第三十二條產業發展重點
(一)強化項目建設保障
1.強化規劃保障??茖W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2.優化發展環境。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開通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加快項目用地、規劃、環評等相關手續辦理。
(二)大力推進分類利用
加快推進分類利用。加快推進建筑垃圾精細化分類分質利用。
第三十三條產業質量管控
1.建構產品質量體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質量標準體系。
2.提升產品競爭力。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根據市場需求,不斷提升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的競爭力。
3.加強產品質量檢測。生產單位應對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檢測的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和應用性能檢測,確保各項指標符合要求。產業支持策略
(一)積極拓寬應用領域
1.全面拓展應用領域。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種類及可適用工程部位,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執行。
2.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充分發揮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的示范作用,引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工作。
(二)做好各方協同推廣
1.明確項目的各方主體責任。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的,各方主體在各自環節共同做好推廣使用。
2.明確項目的管理部門責任。
(三)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1.嚴格制度執行。加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力度。
2.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依法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3.加大評優力度。對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設項目獎項評選和申報綠色建筑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持續強化科技創新
1.加強科學研究與技術合作。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藝和產品規范化、標準化,擴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范圍,提高產品附加值。
2.支持創新發展。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標準體系。
3.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研發、應用等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優先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
(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1.優化市場環境。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參與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置等全過程。
2.加大產業培育力度。配合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企業和示范項目培育,培育一批技術裝備水平好、產品市場競爭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企業和示范項目。
3.助推“無廢城市”建設。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能力建設納入“無廢城市”星級評定內容,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積極參與“無廢城市”年度最佳案例、“無廢細胞”的評選。
(六)保障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應用。
2.強化數字賦能。依托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加快推動安徽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的推廣應用。
3.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借助新聞媒體和網絡,爭取公眾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會參與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第十章 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劃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總目標
建筑垃圾收運及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應確保不引起水、氣和噪聲的污染,不危害公共衛生。在建設前應進行水、氣、聲等的本底測定,運營后應進行相應的定期污染監視。
(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消納處置工程應有雨污分流設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程應通過灑水降塵、封閉設備、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塵污染,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霧化灑水降塵措施灑水強度和頻率應根據溫度、面積、建筑垃圾物料性質、風速等條件設置。
2.局部抽吸換氣次數不宜低于6次/h,含塵氣體經過除塵裝置處理后排放,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規定執行。
(三)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噪聲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應選取低噪聲運輸車輛,車輛在車廂開啟、關閉、卸料時產生的噪聲不應超過82dB(A)。
2.宜通過建立緩沖帶、設置噪聲屏障或封閉車間控制處理工程噪聲。
3.資源化處理車間,宜采取隔聲罩、隔聲間或者在車間建筑內墻附加吸聲材料等方式降低噪。
4.場(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規定。
(四)建筑垃圾處置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作出評價。
2.建設項目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建筑垃圾處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應及時進行調配;如有缺口,應采購宕渣礫料代替。
(二)開挖裸露面,應有防治措施,縮短暴露時間,以減少水土流失。
(三)借土應做到零堆放。
(四)雨季施工時,應備有工程布覆蓋
(五)土石方堆坡面應保持平整和密實。
第三十六條大氣環境保護措施規劃
(一)對施工工地、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揚塵污染控制管理:
1.施工單位應落實控制揚塵的經費,保證揚塵控制經費??顚S?。
2.施工單位應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階段作業揚塵控制。
3.施工單位應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工地揚塵的管理工作,并應建立揚塵控制檔案,工作總結、實施方案、會議記錄和宣傳資料等。
4.施工單位應對參加本工程施工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保護環境、控制揚塵知識及重要性等有關方面的教育和宣傳,揚塵控制措施和承諾的內容應在工地四周醒目處進行公示,對控制揚塵工作的職責進行應分解落實,使本工地的揚塵控制制度做到層層落實,控制到位。
5.施工單位應施工場地進行地面硬化處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應用綠網覆蓋或采用其他措施,使泥土不裸露,臨街及臨居民小區作業面應用綠色密目安全網進行全封閉處理。
6.施工單位應在建筑施工場地進行“三通一平”、開挖、回填土方前,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實施時應嚴格執行。
7.施工現場應設置連續封閉的硬質圍擋,嚴禁無圍護施工,嚴禁使用已損壞的圍護設施。房屋建筑工程的一般地區、一般路段周邊項目的施工場界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0米,省、市、縣重點工程、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觀道路及機場、碼頭、車站、廣場、旅游路線周邊項目的施工場界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米;市政公用工程的圍擋高度不應低于1.8米;工期在15天及以內的工程,以及移動速度較快的管線工程,或僅在夜間施工的市政公用工程,可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欄,高度不應低于1.2米。
8.施工現場空置地面嚴禁裸露,應采取固化、覆蓋或植被綠化等揚塵控制措施,并應根據工程進度情況,對易產生揚塵的部位采取清掃、灑水、噴淋、覆蓋、綠化等方式進行揚塵處理。噴霧、噴淋降塵設施應當分布均勻。
9.施工現場材料堆放揚塵要求:砂、石等散粒狀材料應集中堆放,四周宜設三面圍墻,排水通暢,頂部應覆蓋;粉狀物料應封閉分類存放,存取時應采取相應的降塵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出場,清運前應集中分類堆放,并采用封閉或覆蓋等揚塵控制措施。
10.在48小時內不能清運出場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堆場,堆場周圍應進行圍擋、遮蓋等。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在6米以上的應采取密閉清運,施工場地清掃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采用袋裝或密閉清運。
11.運輸企業陸上運輸工程泥漿時應采用密閉罐車,水上運輸時應采用密閉分隔倉;其他建筑垃圾陸上運輸宜采用密閉廂式貨車,水上運輸宜采用集裝箱。建筑垃圾裝載高度最高點應低于車廂欄板高度15厘米以上,車輛裝載完畢后,廂蓋應關閉到位。
12.施工現場車輛出入口內側應設置車輛沖洗平臺及排水溝,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過濾設施。不具備設置車輛沖洗平臺的施工工地,應設置臨時沖洗平臺或沖洗措施。車輛出場應將車輪、車身沖洗干凈后方可離開施工現場,并應保持場內干凈、整潔。嚴禁運輸車輛未經沖洗或車輛帶泥、掛泥駛出工程現場。
13.當清理建筑垃圾或廢料時,應采用灑水并等降塵措施,不應采用翻竹底笆、板鏟拍打、空壓機吹塵等會產生揚塵的方法清理。
14.工程完工30日內,應平整工地場地和周圍場地,清除積土、堆物,并應對裸露地面進行臨時綠化或用綠網覆蓋。
(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揚塵污染控制管理:
1.應保證廠區中建筑垃圾原料貯存堆場的安全穩定性。
2.有條件的企業宜采用濕法工藝防塵。
3.易產生揚塵的重點工序應采用高效抑塵和收塵設施,物料落地處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4.應加強排風,風墾、吸塵罩及空氣管路系統的設計,應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則。
5.車間內應設計集中除塵設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塵加靜電除塵組合方式,除塵能力應與粉塵產生量相適應。
6.霧化灑水降塵措施灑水強度和頻率應根據溫度、面積、建筑垃圾物料性質、風速等條件設置。
7.局部抽吸換氣次數不宜低于6次/h,含塵氣體經過除塵裝置處理后,排放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水環境保護措施規劃
(一)廠站選址不應設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洪泛區和泄洪道。
(二)廠站選址應該避開以下區域:淤泥區、密集居住區,距居民居住區或人畜供水點0.5千米(不含0.5千米)。
(三)廠站選址不應設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內,如選址地臨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場址附近地下水質量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IV標準要求。
(四)資源化利用廠應有雨污分流設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廠站排放的污水應先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污水水質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標準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級以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水域中。
(六)針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主要采取的控制措施有:
1.施工廢水應先經過沉淀池沉淀,達標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并將沉淀池中的水回用于施工現場灑水降塵。
2.現場發現有積水應立即清理,現場道路和排水管道應隨時保持暢通,發現有堵塞現象應立即疏導。
3.施工現場臨時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應設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臨時廁所、化糞池應采取防滲漏措施。
4.所有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均應進入截污管道,外排廢水應執行納管標準。
(七)廠站產生的濾液應進行檢測和監測,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還原電位(ORP)等4項指標,并應配合完成黑臭水體水質交叉監測工作。
第三十八條噪聲環境保護措施規劃
(一)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大噪聲工序不應在夜間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進行夜間施工的,必須到建設、環保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并在工地進出口懸掛公告,與附近居民社區、居委會、物業小區居民進行溝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音,噪音監測點布置宜與揚塵監測點布置位置相結合。
(三)建筑施工過程中場界環境噪聲晝間不得超過70dB,夜間不得超過55dB,夜間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三)宜通過建立緩沖帶、設置噪聲屏障或封閉車間控制廠站噪聲。
(五)噪聲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車間,宜采取隔聲罩、隔聲間或者在車間建筑內墻附加吸聲,材料等方式降低噪聲。
(六)各施工、運輸單位可選購低噪聲、低振動的環保設備,并應加強對高噪聲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七)在運輸過程中,車輛應控制車速,減少鳴笛次數。
第三十九條土壤環境保護措施規劃
(一)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污染治理設施,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基本情況,殘留污染物清理、安全處置以及應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和對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
(四)重點監管單位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五)建筑垃圾處置項目應編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六)應做好建筑垃圾源頭控制,實行建筑垃圾分類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資源。
(七)應建設污水導排系統和污水處理設施,并做好填埋、消納區植被覆蓋工作。
(八)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處理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九)應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和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對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和定期評估,并應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站(點)應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及時進行調查,并應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十一)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時,地方人民政府、其相關部門、相關企業單位以及生 產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做好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工作。
(十二)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
(十三)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的企業單位,執法部門應要求其采取相對應改進措施。
(十四)應編制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效果評估報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十五)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置,并達到相關環境保護標準。
(十六)建筑垃圾處置項目用地和周邊環境用地土壤保護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章 規劃近期重點建設規劃
第四十條 近期工作規劃
近期,主要以完善現有的建筑垃圾收運系統和管理機制,加強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部門協同監管、全過程數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市建筑垃圾規范化分類、收集、運輸和安全處置水平,建設符合城市建設發展的建筑垃圾消納網絡和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具體如下:
(一)存量治理
重點開展存量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工作,包括:持續開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點突出城鄉結合部、河道水道兩側、公路鐵路兩側及涉農區域,及時清理無主垃圾,整治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提高城市品質。
1.加強對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規范管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采取疏堵結合的方式加強建筑垃圾治理,對未按審批路線運輸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納場或處理設施消納處理建筑垃圾等行為依法處理。
3.全面排查范圍內建筑垃圾消納場安全隱患,檢查評估堆體穩定性,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暫緩其土方消納業務,待其整改完畢、驗收達標后再行恢復。
4.對未經審批的建筑垃圾堆放點予以取締、查處。
(二)收運、處理體系建設
1.推進收運處理設施工程建設
(1)逐步實現智能新能源渣土運輸車實用化、產業化,鼓勵支持渣土運輸企業將老舊車型更為換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運輸車輛。
(2)新建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應滿足《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等有關標準要求,依法推動建筑垃圾消納場加裝監控設施,執行分區作業、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規范消納作業管理。
2.加快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加快建筑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增強建筑垃圾消納、處理能力。依法推動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加裝監控探頭、執行分區作業、遵守堆填高度要求等,規范作業管理。
3.推動資源化利用產業化發展
(1)運用信息化手段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促進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進工地和項目業主間的垃圾自行消化處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和資源集約節約。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資源化循環化利用政策資金引導、支撐配套體系。
(三)信息化建設
1.升級優化市建筑垃圾監管平臺,實現清運車輛“違法報警—信息抄報—執法查處—源頭追溯”的閉環執法監管機制,實現數據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監管能力。
2.通過“互聯網+車聯網綜合應用”實現渣土運輸車定位信息與管理信息的有效結合,同時引入施工工地、消納場出入口監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從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全過程監管閉環。
第四十一條 項目規劃
表3 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及投資估算表
第十二章 規劃實施保障
第四十二條 組織保障
強化組織領導。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編制專項工作規劃,明確目標任務,確定部門職責,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關制度與配套政策,確保工作順利推進。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本地相關工作的指導,對工作不力的按照工作權限進行約談或問責。
第四十三條 制度保障
應制定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資源化處理廠和消納場等設施的運營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涉及垃圾治理流程的管理動作和配套實施細則。應出臺建筑垃圾治理監督激勵機制,對各級部門的工作可執行“一月一調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報,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應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構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閉環。
第四十四條 技術保障
(一)充實建筑垃圾治理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加強專業學習、技術培訓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一線作業人員的作業技能培訓、作業資格認證、等級評定等制度,保障人員專業操作技能,提高專業化水平。
(二)加強信息技術應用,提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時效。搭建覆蓋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起從源頭到終端的全鏈條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用地保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詳細規劃中應落實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布局、選址和用地規模需求,在土地出讓和審批中應明確相關設施的配置標準。適宜采用靈活用地的設施,可通過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落實用地保障。
相關垃圾轉運設施、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或改造提升方案,應征求環境衛生、綜合執法等牽頭管理部門的意見。大中型垃圾轉運設施、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在設施建設前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資金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轉運與處置設施、設備的采購、發放、配置、安裝費用應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環衛、住建根據建筑垃圾處理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科學制定建筑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應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不斷完善建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部分建筑垃圾的收運處置都具有市場屬性,可通過市場化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管理中應拓寬融資渠道,積極采取多渠道、多種模式、多層次的融資。發揮財政投入的撬動作用,完善稅收優惠引導作用,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引進競爭機制,推進市場化。此外,在加大資金投入之前,政府部門應對相應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運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行進行風險評估,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公眾參與保障
應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制度,積極發動、組織引導群眾參與管理監督工作,形成廣泛的群眾基礎,涉及群眾利益的規劃、決策和項目,應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及時公布項目建設重點內容,擴大公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大力開展群眾性創建活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作用,積極組織和引導公民從不同角度、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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