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1-13 10:32
來源:河北生態環境發布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懾性、示范性作用,持續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統籌推進污染防治攻堅和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整理了涉及篡改監測數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案、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非道路移動機械擅自閑置污染控制裝置案、包容審慎不予處罰案、私設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等7起典型案例,并對積極查辦案件的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滄州市生態環境局、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撫寧區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廣平縣分局、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元氏縣分局予以表揚。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蒙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篡改監測數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
案件類型:篡改監測數據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介紹
省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在對企業在線監測數據進行分析時發現,污水處理企業鹽山豐源環??萍加邢薰綜OD在線監測數采儀數據異常。2024年8月15日,省生態環境廳及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通過調取該公司在線監測間視頻監控發現:2024年1月24日22時,該企業在線監控運維公司河北蒙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運行班長雷某,將COD在線監測設備的采樣管插入礦泉水瓶中,用礦泉水瓶中水樣代替實際生產廢水進行監測,導致2024年1月24日22時數采儀數據異常;2024年5月19日0時,河北蒙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褚某將COD在線監測設備的取樣管插入事先準備好的礦泉水瓶中,代替實際生產廢水進行監測,導致2024年5月19日0時數采儀數據異常,該運維公司涉嫌故意更換監測樣品、篡改監測數據。2024年8月15日,鹽山縣分局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鹽山豐源環??萍加邢薰镜慕浝碲w某,河北蒙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某、運行班長雷某、員工褚某分別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并及時固定在線監測間視頻監控錄像等證據。
(二)查處情況
河北蒙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更換監測樣品、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2024年8月19日滄州市生態環境局鹽山縣分局將該公司涉嫌環境犯罪的有關材料移送至鹽山縣公安局,公安機關已立案。
(三)啟示意義
通過非現場手段梳理發現問題線索,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上下級聯防聯動,對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精準鎖定違法犯罪證據,有力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啟動司法聯動機制,與公安機關密切協作,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對存在僥幸心理的違法企業形成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強大震懾力。
二、東光縣順泰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案
辦案單位:滄州市生態環境局
案件類型:未按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介紹
2024年4月9日,滄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光縣順泰汽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調取車輛檢驗視頻,共排查311輛雙排氣管汽車檢驗視頻,發現67輛雙排氣管汽車在檢驗過程中,只插入了1根檢測探頭進行檢驗,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要求,采用Y型取樣管的對稱雙探頭同時進行取樣,涉嫌未按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執法人員立即對監控視頻進行調取歸檔,提取了涉案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及時鎖定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壹拾叁萬元整。
(三)啟示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檢驗機動車尾氣排放的專業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排放是否達標的最后一道“防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使用合格的檢驗設備,按照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對機動車尾氣排放情況進行檢驗。本案警示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在日常檢驗檢測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檢驗,并依法依規出具檢驗報告。
三、秦皇島市書奕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案
辦案單位: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撫寧區分局
案件類型: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9日,撫寧區分局接群眾舉報,秦皇島市書奕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大量收購廢礦物質油桶,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撫寧區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與撫寧區公安分局組成聯合專案組開展調查。經查,2024年以來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收購廢礦物質油桶1400余個,經現場清點并稱重,該公司院內空地堆放完整的廢礦物質油空桶共660個,共計9.57噸;空桶經加工并已壓縮成鐵塊共計1593塊、127.44噸。經鑒定,該廢礦物質油空桶和廢礦物質油桶壓縮鐵塊均屬于HW49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41-49),該公司非法收集、處置的危險廢物合計達到137.01噸。
(二)查處情況
秦皇島市書奕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的規定。2024年4月30日,撫寧區分局將該案件依法移送至撫寧區公安分局,2024年5月6日,撫寧區公安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啟示意義
危險廢物非法處置點多為偏僻區域,引導公眾關注和參與環境違法線索舉報,對及時發現危險廢物非法處置等環境違法犯罪意義重大。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群眾舉報線索,與公安機關緊密配合、聯勤聯動,有效發揮社會監督和職能部門各自優勢,以“非法加工廢油桶”為切入點,及時斬斷違法犯罪企業黑色產業鏈,消除環境污染隱患,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惡性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
四、廣平縣李莊培杰建材廠非道路移動機械輪式裝載機擅自閑置污染控制裝置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廣平縣分局
案例類型:非道路移動機械擅自閑置污染控制裝置案
案件來源:現場檢查
(一)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0日,按照省生態環境廳移動源“百日攻堅”方案要求,廣平縣分局執法人員對廣平縣李莊培杰建材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建材廠原料棚內有一臺國2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輪式裝載機(型號:LG952H,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號為:2-3DN69909)正在進行上料作業,其尾氣排放口與污染控制裝置進氣口連接處斷開,致使污染控制裝置閑置不能正常運行。
(二)查處情況
該建材廠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款伍仟元。
(三)啟示意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移動源污染中占有較大比重,但在企業和建筑施工工地日常生產管理中,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尾氣排放控制工作容易被忽視。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執法幫扶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環境違法問題,為企業和工地管理敲響警鐘,對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五、河北華豐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案
辦案單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
案例類型:包容審慎不予處罰案
案件來源:非現場線索推送
(一)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8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武安市分局執法人員接到河北華豐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線監測數據異常推送信息后,入企進行線索核查。通過現場調閱該公司在線監測歷史數據發現,2024年3月28日17時至19時,7號燃機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濃度小時均值分別為36.939mg/m3、43.741mg/m3、40.592mg/m3,均超過35mg/m3的許可濃度,20時在線監測數據恢復正常。經查,超標原因為該公司發電凈化車間發生突發事故,脫硫塔貧液泵閥門損壞發生泄漏,泄漏氣體中含有硫化氫、氰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該企業立即采取了停止貧液泵運行、緊急更換閥門等安全應急措施,由于停泵后脫硫設備不能正常運行,導致上述時段二氧化硫濃度超標。為減少污染物排放,該公司同時對7號燃機發電機組實施逐步限產。事故發生后該公司立即向武安市分局進行了報告。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河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的規定,經集體討論,符合不予處罰條件,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啟示意義
該企業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采取切實有效的應急補救措施,并及時向環境管理部門匯報相關情況,積極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同時,執法人員開展服務式執法,堅持包容審慎,對符合免罰、非故意不罰的情形依法依規免予處罰,實現在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管,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
六、何志江椅子加工廠私設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案
辦案單位: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
案例類型:私設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來源:網絡輿情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26日早,某媒體平臺開始出現數條短視頻,顯示在2024年7月25日降雨過程中,霸州市東段鄉高郝賈路面上積存的雨水上漂浮大量白色泡沫。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經走訪排查,最終鎖定白色泡沫排放來源為高家堡村北的何志江椅子加工廠趁下雨之際私設軟管,將不知名廢液通過臨時私設的軟管外排至廠外路面。
經查,該廠表面上從事餐桌椅組裝,但在廠房西側隱蔽空間內卻存在磷化、噴漆、烤漆等工序,隱蔽空間內北側存放的廢磷化液用于前期椅子表面的磷化處理。經調取該企業內部監控發現在7月25日上午10時至11時,該廠負責人高某某將水槽內的廢磷化液通過軟管排放。經對水槽中的殘留廢液取樣檢測,顯示pH值為1.2,呈強酸性。
(二)查處情況
該廠私設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二款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此案已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三)啟示意義
本案屬于借雨偷排危險廢物的典型環境犯罪案件,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市分局以網絡輿情為線索,以人技結合為手段,發揮公眾參與和部門聯動舉措,充分運用視頻監控回溯等數字手段,對違法犯罪行為迅速發現、鎖定和查處,沉重打擊了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遺撒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為建設美好生態環境提供了堅強的保障。
七、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辦案單位: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元氏縣分局
案件類型: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
案件來源:上級交辦
(一)案情簡介
2024年8月7日,根據上級交辦線索,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元氏縣分局執法人員對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經調閱污水在線設備的歷史數據及數采儀后臺數據發現,該企業水污染物的COD、氨氮日均值濃度單位在線監測數采儀按kg/m3上傳至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未按規范要求將單位轉換成mg/L,導致上傳平臺日均值濃度比實際值縮小至千分之一。執法人員按照規范要求公式對該公司W5100HB-III型智能數采儀通過驗收以來的COD、氨氮日均值歷史數據分別進行了計算,計算結果顯示:2022年9月29日污染因子氨氮平臺濃度顯示為0.037mg/L,按照規范要求公式計算(擴大1000倍數據還原后)日均值濃度為37mg/L,超過排污許可排放濃度(35mg/L)0.057倍;2023年2月24日污染因子COD平臺濃度顯示為0.958mg/L,按照規范要求公式計算(擴大1000倍數據還原后)日均值濃度為958mg/L,超過排污許可排放濃度(400mg/L)1.395倍;2023年4月14日污染因子COD平臺濃度顯示為0.424mg/L,按照規范要求公式計算(擴大1000倍數據還原后)日均值濃度為424mg/L,超過排污許可排放濃度(400mg/L)0.06倍;污染因子氨氮平臺濃度顯示為0.076mg/L,按照規范要求公式計算(擴大1000倍數據還原后)日均值濃度為76mg/L,超過排污許可排放濃度(35mg/L)1.17倍。2024年8月7日第三方監測公司對該企業污水總排放口DW001污染因子COD、氨氮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COD日均值濃度為157mg/L,氨氮日均值濃度為23mg/L,而同時段平臺中COD日均值濃度為0.064mg/L,氨氮日均值濃度為0.018mg/L,與檢測報告數據存在嚴重偏差。
(二)查處情況
元氏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為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類別為重點管理,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案件移送至石家莊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三)啟示意義
在線監測數據是評估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重要依據,該公司未依法落實重點排污單位對在線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法律責任,為逃避監管,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在線監測數據失真,用以掩蓋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事實,主觀惡性較大,影響較為惡劣。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執法與現場執法相結合的方式,深挖徹查問題線索,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共同謀劃,充分發揮“行刑”銜接作用,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嚴厲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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