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16 11:11
來源: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依法處置實驗室廢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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