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8-14 10:16
來源: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已于7月29日經市人大常委會一審,根據一審審議意見,形成了《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歡迎全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登錄吉安人大網(.cn)或者微信小程序江西數字人大吉安市分廳查閱,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為制定好該條例提供參考。
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9月12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歡迎在來信函中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人: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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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8月12日
吉安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工業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放射性廢物和排入水體的工業廢水的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統籌規劃、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合理處置、全程監管、污染擔責和社會共治。
第四條 【政府職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實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體系,并依法接受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工業固體廢物環境污染日常網格巡查機制,發現違法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配合做好處置工作。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督促指導管理范圍內企業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協助配合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工業園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部門分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構建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體系;推動再生資源加工利用產業集聚化發展,提高再生資源加工利用技術水平;提高大宗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大宗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綠色發展。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產業優化升級,牽頭推動落后產能退出,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水平。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固體廢物道路運輸和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的監督管理。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應急管理、科技、稅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災害應急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相關主管部門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進行調整。
第六條 【聯防聯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協調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應急管理、科技、稅務等部門,研究、協調、解決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等部門可以與周邊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協作,統籌協同治理,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跨區域執法協作、基礎設施共享、應急處置協同,推進區域生態環境保護一體化。
第七條 【宣傳科普與舉報投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 【規劃制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劃,內容應當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空間布局、建設規模及應急利用處置依托設施等。
第九條 【信息平臺與信息共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數字化建設,利用統一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實現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全流程數字化管理。
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應急管理、科技、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管控要求以及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一條 【資金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三)工業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四)涉及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資金使用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服務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做好承保理賠和防災減損等工作。
第十三條 【集中處置設施共享共建】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工業固體廢物轉運、利用處置等設施布局,鼓勵跨縣(市、區)域合作,加強設施共享共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轄區工業發展需要,鼓勵依托現有設施協同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引導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轉運、集中利用處置等設施。
第十四條 【減量化措施】鼓勵工業園區間、企業間進行工業固體廢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礎設施;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鼓勵企業開發能源資源的清潔高效利用技術,開展清潔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第十五條 【臺賬記錄和申報要求】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落實臺賬記錄的責任人,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通過固體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申報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報登記。
第十六條 【排污許可證和環境影響評價】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
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規模、處置去向、排放形式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七條 【貯存管理】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委托處置】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受托方的營業執照、經批準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道路運輸許可證及相關承運人員的資質和證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文件,結合現場勘察等方式,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及時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第十九條 【資源化利用和安全處置】鼓勵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和企業建設工業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設施。
鼓勵將沾染原料的包裝物、容器交由原生產者用于原始用途。將沾染原料的包裝物、容器交由原生產者用于原始用途的應當做好臺賬記錄。
工業企業自行利用、處置本企業不同廠區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的,轉移過程應當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工業企業自行利用、處置本企業同一廠區內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建立內部轉運管理制度,填寫轉運交接記錄。
第二十條 【重點監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其列為工業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
(一)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
(二)具有工業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
(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重點監管的。
第二十一條 【重點監管單位電子信息化】工業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聯網。采用視頻監控的應確保監控畫面清晰,視頻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二條 【點對點定向利用】鼓勵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將性質單一、環境風險可控的工業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者工業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單位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對工業固體危險廢物進行定向利用的,可以不按工業危險廢物管理,并且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屬性不明固廢的鑒別與管理】對屬性不明、無法判定危害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因原材料、生產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在鑒別完成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鑒別確定屬性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無主固廢】對于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工業固體廢物,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處理,處置費用由市、縣(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礦業固廢】礦山企業應當采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綜合利用設施,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封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封場后的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小微收集】鼓勵和支持具備工業危險廢物經營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區域性工業危險廢物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依法收集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小微收集單位日常執法監管,實行規范化考核。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對其相關活動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臺賬記錄和申報要求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申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其中,涉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工業危險廢物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規委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責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委托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還應當與受委托方一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礦業固廢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規定封場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代為處置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工業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工業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法律適用】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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