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16 11:11
來源: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采取符合技術規范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提高固體廢物利用率。
第十六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事先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進行監測和評估,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環境修復。
在國家和本省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項目建設的投資和運營,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場。
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監理和驗收。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并逐步消納固體廢物已有堆存量。工業企業確定生產計劃應當綜合考慮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
第二十二條 企業自身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自行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企業自身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監測機構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
企業發現污染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二十三條 對不能確定物理特性、化學成份、危害特性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別,根據鑒別結果實施分類管理。
因原料、工藝改變導致固體廢物屬性發生變化的,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及時予以鑒別,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從源頭加強廢石、尾礦、煤矸石、礦渣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綜合治理,減少產生量和貯存量,不斷提高資源化利用比例。
第二十五條 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類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管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鼓勵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主管部門,引導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減量工作,并將其納入村(居)民公約。
鼓勵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垃圾分類收集和管理的公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裝飾裝修垃圾的處置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垃圾分類、處置法律、法規規定和公約約定的行為予以勸告,對于經勸告仍不改正的,應當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分類標識和收集設施設置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在運輸過程中,禁止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拋撒、遺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滲濾液。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采用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先進技術處置生活垃圾。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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