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9-09 10:29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名監測人員現場檢測,只有1人持有上崗證,這樣的檢測報告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回復!
問
請問領導,2名監測人員現場檢測,只有1人持有上崗證,這樣的檢測報告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答
感謝您對山東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希望您繼續支持我省生態環境工作,環保事業需要大家的共同參與。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pdf 》中第十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根據上述規定,生態環境監測人員需要具備相關理論知識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2.《補充要求》中第十九條規定: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中4.1.4規定要維持公正的程序和4.2.1規定人員的行為應受到監督。在實務中之所以規定需要2名現場監測人員,系基于上述兩條規定,出于相互監督、維護數據公正性的需要。現場檢測中只有1人持有上崗證,另1人為未取得上崗證的人員即未獲得相關資格的確認和授權的人員,說明其“不具備”采樣能力和專業判斷能力,起不到相互監督、確保數據公正的作用。因此,這樣的檢測報告不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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