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8-16 09:45
來源:河南環境
近年來,河南省生態環境系統持續加大對自動監測數據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執法監督力度,積極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用能用水監控等監管手段,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查辦了一批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依法精準高效打擊震懾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示范引領作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現發布自動監測數據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典型案例(19),主要涉及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虛假報告違法行為。
案例:河南析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01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7日,漯河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省廳異地互查交辦問題線索,組織執法人員對河南析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對舞陽縣某商貿有限公司DA004鍋爐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但該商貿有限公司生產臺賬、用電記錄顯示7月8日至21日處于停產狀態,7月15日被檢測當天未生產且無生產用電。河南析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的檢測行為不符合《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在現場監測期間,應有專人對被測污染源工況進行監督,保證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工況條件符合監測要求”的規定,出具的檢測報告與實際生產工況不符。
02查處情況
河南析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在檢測服務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其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的規定。2023年11月29日,漯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24000元。
03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時,除應核實檢測報告中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是否符合國家規范之外,還應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進行重點核實,嚴厲打擊檢測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檢測、偽造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省廳異地互查交辦問題線索建立清單,緊盯不放,及時跟進開展現場調查,收集企業違法證據,為依法打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切實推動了省內異地互查發現問題查處和整改。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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