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24 11:35
來源:天津生態環境
近日,據天津生態環境公眾號消息,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1 某單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6日,津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查閱該公司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通過調取廠區監控視頻發現,受托單位天津某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某單位)對該化工公司出具的廢氣檢測報告,原始記錄中記錄的采樣時間為2024年1月16日09時20分至11時20分。經對比該公司院內視頻監控與上述原始采樣記錄內采樣時間,發現采樣人員于2024年1月16日09時19分進入,并于2024年1月16日09時34分離開該公司,采樣行為從到場至離開全程只有15分鐘左右。
某單位采樣人員對該公司制劑車間顆粒物廢氣項目有組織廢氣采樣時間段,與視頻監控內的實際采樣時間段不符。同時,對比某單位提供的上述原始采樣記錄的煙塵監測報表,其開始時間為2024年1月16日09時01分,與現場采樣人員進入該公司時間不一致(原始采樣記錄的煙塵監測報表開始時間,早于某單位采樣人員進廠時間)。
經過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某單位采樣人員進入天津某化工有限公司后,只對該公司制劑車間環保設施的工況數據進行了采集。隨后,采樣人員按照采集的數據,在其駕駛的車輛內使用采樣儀器模擬出采集的工況數據,再按照規定時間模擬完成檢測、出具煙塵監測報表。
某單位上述行為涉嫌偽造監測數據,并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調查與處理】
某單位在人工監測過程中偽造了原始記錄,并出具了檢測報告,違反了《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和《天津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津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法律鏈接】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有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四)在人工監測過程中篡改、偽造、銷毀原始記錄,或者故意操縱、干擾、干預監測活動的。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資質認定部門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案例2 某工貿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及運行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北辰區某工貿有限公司為天津市2023年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顯示,截止到2023年12月25日,該單位廢水自動在線監測設備仍未與天津市自動監測平臺聯網。2023年12月26日,北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調查與處理】
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北辰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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