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18 15:48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明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81號)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省級職權事項委托實施的公告》(公告〔2021〕第2號),自2021年3月15日起,省生態環境廳將涉及廣州市的“固體廢物轉移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委托我局實施。為指導各單位規范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事項,有效提升辦理效率,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職權范圍
上級部門委托我局實施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事項僅包含“市內危險廢物轉至省外”情形,外省危險廢物轉至市內有關事權由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實施。
二、優化辦理程序
打通廣東政務服務網與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固廢平臺”),簡化企業申報程序,全面實施“無紙化”辦理。企業端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事項全流程通過省固廢平臺辦理,通過政務服務網申報的,系統將自動跳轉至省固廢平臺,申請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交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并上傳有關申請資料掃描件,無需提供紙質材料。
三、跨省轉移區域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工作程序》有關要求,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遵循就近原則,可轉移區域包括:相鄰的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區域合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具體區域可通過省固廢平臺“跨省轉移業務提醒”有關通知公告查詢。
四、規范辦理流程
申請單位登錄省固廢平臺完成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備案后,通過“轉移管理-跨省轉移計劃”板塊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填寫廢物移出單位、廢物接收單位、擬轉移廢物概況等信息,并上傳加蓋公章的申請資料。具體資料包括:(1)《廣東省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附件1);(2)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3)接受單位提供的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方式說明;(4)移出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或者合同;(5)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其中,授權委托書應當包含代理人簡要情況(姓名、性別、職務、電話等)、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代理起止日期、委托人及代理人簽字(章)等信息。
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未包含擬跨省轉移廢物情況的,需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年度管理計劃后,再行申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
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后,結合申請單位危險廢物年度管理計劃等情況對其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函征詢接受地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并在收到接受地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轉移決定。
五、其他事項
(一)跨省轉移“白名單”機制。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機制為簡化審批程序,即“擬轉移廢物種類、接受單位等情況符合接受地生態環境部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有關要求的,移出地生態環境部門在省固廢平臺收到國家固廢平臺對接信息后作出是否同意轉移決定,無需發函征詢接受地生態環境部門意見”,轉移區域、申請程序、申請資料等要求與常規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一致。
(二)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試點。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優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87號)有關“試點期間(至2025年底),向試點單位跨省轉移廢鉛蓄電池,并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的,按照省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要求,該類跨省轉移事項無轉移區域限制,亦無需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手續。試點單位清單可通過生態環境部官網查詢。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6日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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