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8 13:41
來源:四川生態環境
四川省通報2起典型案例,涉及修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等:
案例一:內江市威遠藍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4日,生態環境部大氣司對內江市重點排污單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存在異常,系統顯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5月1日期間出現11次煙氣流速在短時間明顯變化的情形。經內江市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自動監測的第三方運維公司威遠藍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通過電腦軟件修改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煙氣流速量程,導致煙氣流量監測數據小于實際數據,促使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符合重污染應急響應減排要求。
【查處情況】
威遠藍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23年5月5日,內江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5月6日,威遠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對5名責任人實施刑事拘留。
案例二:眉山市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3日,眉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四川省眉山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四川省路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測管協同檢查,發現該公司攪拌工序正在生產,但未按照環評要求同步開啟配套的混動氣旋塔+焦油捕捉器+活性炭吸附床廢氣處理系統,采取另設管道的方式,將廢氣連接至布袋除塵裝置后外排。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布袋除塵裝置排氣筒外排廢氣中的顆粒物濃度為3438.5mg/Nd.m3,瀝青煙濃度701.4mg/Nd.m3,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GB16297-1996) 表 2標準的限值28.65倍和9.4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1.25萬元的處罰決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