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1 09:40
來源:濰坊市人民政府
日前,濰坊市人民政府通過《濰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濰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業主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日常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七條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營。
第八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知識。物業管理、包裝、物流、快遞、商業零售、飯店和烹飪、旅游、再生資源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范活動。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節能宣傳周”“全國低碳日”等活動的宣傳內容,集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推廣。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后減少量制定獎勵政策,支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的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現有住宅小區未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相關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更新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一)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是指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熒光燈管、含汞溫度計、藥品、殺蟲劑、油漆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城市居住區域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二)農村居住區域,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五)商場、集貿市場、餐飲單位、酒店、娛樂場所、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六)機場、車站、碼頭、公園、體育文化場館、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七)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八)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規定設置、維護、清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單位、區域、場所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和方式等;(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拒不分揀的,可以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擺放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識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設置:(一)居住區域,應當根據居住人口數量、密度,合理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二)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產生廚余垃圾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相關單位、區域、場所可以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一)按照確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二)可回收物盡量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三)廚余垃圾去除包裝、瀝干水分,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四)有害垃圾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裝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動物尸體、牲畜糞便以及園林修剪作業產生的枯樹、枝條、樹葉等,應當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與生活垃圾混合。
第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隊伍,從事桶前督導、宣傳教育等工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指導。
第二十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定期定點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時定點收集、日產日清。生活垃圾的運輸時間和路線應當根據交通狀況科學合理確定,與其他社會車輛錯峰運行。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一)可回收物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制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禁止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網;(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或者預約上門收集。居住區域應當設置大件垃圾暫存場所,不具備大件垃圾暫存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集中暫存場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大件垃圾處理場所。
第二十三條鼓勵開展廢舊家具的二手交易、慈善拍賣、捐贈、翻新再利用等活動,促進廢舊家具的循環利用。
第二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提供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監管制度。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將相關數據信息及時上傳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千克、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處理的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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