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5 15:35
來源:廣東省人大網
廣東省人大網發布《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于2022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30日
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推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保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公安等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產量預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綜合利用、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安全風險評估以及管理體系建設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筑垃圾轉運設施、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的布局和用地,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鼓勵以循環產業園等方式統籌規劃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與混凝土攪拌站、建材廠、裝配式建筑構件廠等共同規劃。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優化城鄉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成品住房、綠色建筑,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標準、工藝、設備、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開展綠色策劃、實施綠色設計、推廣綠色施工,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源頭減量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和排放,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優化工程設計、提高設計質量,從源頭上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提高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
第七條本省實行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制度,并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接受備案的部門。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施工單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
(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標;
(四)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運輸的時間、路線、方式和運輸單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納、綜合利用場所名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建筑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貯存以及臺賬管理等制度,督促施工單位開展建筑垃圾分類和合法裝載,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報送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分類收集、貯存和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類的建筑垃圾。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的產生量與種類、清運時間、最終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
(二)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三)保持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
(四)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
(五)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確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場所進行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應當符合相應的載運技術條件。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為陸域的,不得采用開底式船舶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工程泥漿應當在施工現場進行脫水固化處理。施工現場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罐裝器具密閉運輸至依法設置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處置。水上工程中依法無需經脫水處理的除外。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優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工程渣土及脫水后的工程泥漿優先用于土方平衡、礦坑修復、環境治理、燒結制品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磚、再生砌塊、再生瀝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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