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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公開征求意見,擬推文明施工“紅黑榜”

時間:2022-10-14 15:22

來源:中國固廢網

2022年10月12日,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就《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征求公眾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至2022年10月25日。廣州擬從綠色策劃、綠色設計、綠色施工、分類收集與存放、再利用與再生利用等方面為施工工地提供規范指引,并推出廣州市文明施工“紅黑榜”進行獎懲。

  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征求公眾意見稿》中提到,建設單位應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處理和再生產品應用的費用納入工程概預算,及時支付所需費用,建立相應獎懲機制,監督和激勵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

  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加強設計施工協同配合,保證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避免采用難以施工的復雜構造,減少不必要的無功能需要的裝飾構件,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應根據使用要求進行建筑設計,優先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專項方案,確定減量化目標、分類收集與存放措施、再利用與再生利用措施、排放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管理體系,充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專項方案,有效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制定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

  依據《征求公眾意見稿》,廣州的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擬采取日常檢查與聯合督導的方式并行開展。日常檢查評分周期為一個自然月,聯合督導評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季度,評分滿分均為100分,采用扣分制,總分扣完為止。

  廣州將根據每季度的評分結果對相關單位進行獎懲。其中,月度評價成績低于80分的施工工地,由施工工地所屬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對項目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季度評價成績排名前三的施工工地,列入廣州市文明施工“紅榜”,季度總評成績低于60分的施工工地,列入廣州市文明施工“黑榜”,由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上述施工工地進行公開表揚或批評。

  2022年10月25日前,市民如對《征求公眾意見稿》有相關意見可發送電子郵件至jianfeichu@gz.gov.cn反映。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征求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意見的公告

  為推動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排放工作,現制定《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現對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截至2022年10月25日,相關意見請郵件發送至我局,請注明《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征求公眾意見稿)》修改意見。

  電子郵箱:jianfeichu@g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征求公眾意見稿)》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10月12日

  (聯系人:楊汝,聯系電話:86674202)

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與配套管理機制

(征求公眾意見稿)

1.總則

1.1.1.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規范和引導施工現場原生材料的低消耗,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效率,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排放,實現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1.1.2.本指引適用于廣州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分類收集及處置。

1.1.3.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除應符合本指引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

2.術語

2.1.1.施工現場

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2.1.2.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廢棄物。

2.1.3.工程渣土

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渣、棄土,包括碎石塊、表層土和深層土。

2.1.4.工程泥漿

是指施工現場產生的泥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體狀物質,包括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2.1.5.工程垃圾

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包括廢混凝土塊、廢砂漿、廢砂石、廢瓷磚和廢磚瓦等。

2.1.6.拆除垃圾

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包括磚石、混凝土和鋼筋、木材等。

2.1.7.裝修垃圾

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磚石、混凝土、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

2.1.8.建筑垃圾再利用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直接作為施工材料或經不改變原生物理狀態的處理后,應用于本工程。

2.1.9.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經改變施工材料原生物理狀態的處理后,成為可利用的再生資源。

2.1.10.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是指以建筑垃圾作為原材料,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回收、加工處理后,達到相關質量標準的建材和建材產品的統稱。

3.基本規定

3.1.1.建筑垃圾減量化應遵循“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再利用與再生利用、排放控制”的原則。

3.1.2.建筑垃圾收集、存放、運輸、處置等過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淤泥和危險廢物等。

3.1.3.施工現場處置建筑垃圾時,在揚塵、噪音控制等方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和《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3.1.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共同建立工程的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的協調機制。

3.1.5.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減量化宜結合BIM、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機制。

4.總體目標

4.1.1.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300噸,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200噸。

4.1.2.工程渣土類建筑垃圾,可采用直接回用、綠化回填、土地平整、地基填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再利用率大于80%;拆除類建筑垃圾,可采用直接回用、生產建材等方式提高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大于40%。

4.1.3.市政工程、園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務工程等項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產品部位使用再生建材產品占同類建材產品的比例不低于30%。

4.1.4.財政和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建筑工程,在可使用再生建材產品部位使用再生建材產品占同類建材產品的比例不低于15%。

5.源頭減量

5.1.綠色策劃

5.1.1.建設單位應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處理和再生產品應用的費用納入工程概預算,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5.1.2.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和材料采購環節應當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明確具體要求并組織驗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情況。

5.1.3.建設單位應建立相應獎懲機制,監督和激勵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

5.1.4.建設單位應積極采用工業化、綠色化、信息化新型建造方式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等組織模式。

5.1.5.鼓勵工程發包單位將建設和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能力的施工單位或由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工程發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業績、設備和人員等情況進行核實。

5.2.綠色設計

5.2.1.設計單位應遵從“安全、適用、經濟、環保、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進行設計。

5.2.2.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內容及場地地形進行科學合理的總圖布置,因地制宜,節約和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平面布置應規范、緊湊、協調,應盡量做到“少挖少填、土石方平衡”,最大限度的降低土石方的外運及購置量。

5.2.3.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加強設計施工協同配合,保證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避免采用難以施工的復雜構造,減少不必要的無功能需要的裝飾構件,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

5.2.4.設計單位應積極推進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全專業一體化協同設計,推行標準化設計。

5.2.5.設計單位應根據使用要求進行建筑設計,優先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5.2.6.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說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部位、應用比例和技術指標,并在設計交底時予以明確。

5.2.7.設計單位應執行模數設計,簡化建筑物形狀,減少、優化部件或組合件的尺寸、種類,推行裝配式建筑。

5.2.8.設計單位應明確要求建設工程采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推行新型墻體材料和新工藝。

5.2.9.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要求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落實設計減排的要求。

5.3.綠色施工

5.3.1.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專項方案,確定減量化目標、分類收集與存放措施、再利用與再生利用措施、排放控制措施,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管理和保障措施。

5.3.2.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管理體系,充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專項方案,有效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

5.3.3.施工單位應結合建(構)筑物、管網等的特點,優化施工方案,按照有利于后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原則,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合理確定施工工序,實現精細化管理。

5.3.4.施工單位應在不降低設計標準、不影響設計功能的前提下,與設計人員充分溝通,合理優化、深化原設計,避免或減少施工過程中拆改、變更產生建筑垃圾。

  1 地基基礎優(深)化設計:結合實際地質情況優化基坑支護方案、優化基礎埋深和樁基礎深度等;

  2 主體結構優(深)化設計:優化并減少異形復雜節點、節約使用結構臨時支撐體系周轉材料等;

  3 機電安裝優(深)化設計:采用機電管線綜合支吊架體系、機電結構連接構件優先預留預埋、機電裝配式等;

  4 裝飾裝修優(深)化設計:采用裝配式裝修、機電套管及末端預留等。

5.3.5.在滿足相關標準規范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應支持施工單位對具備條件的施工現場,水、電、消防、道路等臨時設施工程實施“永臨結合”,并通過合理的維護措施,確保交付時滿足使用功能需要。

  1 現場臨時道路布置應與原有及永久道路兼顧考慮,充分利用原有及永久道路基層,并加設預制拼裝可周轉的臨時路面,如:鋼制路面、裝配式混凝土路面等,加強路基成品保護;

  2 現場臨時圍擋應最大限度利用原有圍墻,或永久圍墻;

  3 現場臨時用電應根據結構及電氣施工圖紙,經現場優化選用合適的正式配電線路;

  4 臨時工程消防、施工生產用水管道及消防水池可利用正式工程消防管道及消防水池;

  5 現場垂直運輸可充分利用正式消防電梯;

  6 地下室臨時通風可利用地下室正式排風機及風管;

  7 臨時市政管線可利用場內正式市政工程管線;

  8 現場臨時綠化可利用場內原有及永久綠化。

5.3.6.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工地圍擋、大門、工具棚、安全防護欄桿及其他生產生活設施推廣采用重復利用率高的標準化設施。

5.3.7.施工現場辦公場地優先選用“塊磚”地面(透水磚、嵌草磚等),盡量使用可再利用的鋪地材料,減少使用混凝土等難以重復利用的材料的鋪地范圍。

5.3.8.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設計技術指標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按圖施工。

5.3.9.在地基與基礎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根據場地地質情況和標高,合理優化施工工藝和施工順序,平衡挖方與填方量,減少場地內土方外運量;

  2 基坑支護選用無肥槽工藝,例如地下連續墻、護坡樁等垂直支護技術,避免放坡開挖,減少渣土產生;

  3 根據支護設計及施工方案,精確計算材料用量,鼓勵采用先進施工方法減少基坑支護量;

  4 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優先選用可重復利用的材料。如:可拆卸式錨桿、金屬內支撐、SMW工法樁、鋼板樁、裝配式坡面支護材料等;

  5 在灌注樁施工時,采用智能化灌注標高控制方法,減少超灌混凝土,減少樁頭破除建筑垃圾量;

  6 采用地下連續墻支護的工程,地下連續墻經防水處理后作為地下室外墻,減少地下室外墻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

  7 深大基坑開挖需設置棧橋時,優先選用鋼結構等裝配式結構體系,并充分利用原基坑支護樁和混凝土支撐作為支撐體系。

5.3.10.在主體結構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鋼筋工程采用專業化生產的成型鋼筋。現場設置鋼筋集中加工場,從源頭減少鋼筋加工產生的建筑垃圾;

  2 地面混凝土澆筑采用原漿一次找平,實現一次成型,減少二次找平。采用清水混凝土技術及高精度砌體施工技術,減少內外墻抹灰工序。建筑材料通過排版優化采用定尺,減少現場切割加工量;

  3 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免臨時支撐體系,如:利用可拆卸重復利用的壓型鋼板作為樓板底模等。采用臨時支撐體系時,優先采用可重復利用、高周轉、低損耗的模架支撐體系,如:自動爬升(頂升)模架支撐體系、管件合一的腳手架、金屬合金等非易損材質模板、可調節墻柱龍骨、早拆模板體系等。

5.3.11.在機電安裝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機電管線施工前,根據深化設計圖紙,對管線路由進行空間復核,確保安裝空間滿足管線、支吊架布置及管線檢修需要;

  2 安裝空間緊張、管線敷設密集的區域,應根據深化設計圖紙,合理安排各專業、系統間施工順序,避免因工序倒置造成大面積拆改;

  3 設備配管及風管制作等優先采用工廠化預制加工,提高加工精度,減少現場加工產生的建筑垃圾。

5.3.12.在裝飾裝修工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 推行土建機電裝修一體化施工,加強協同管理,避免重復施工;

  2 門窗、幕墻、塊材、板材等采用工廠加工、現場裝配,減少現場加工產生的建筑垃圾;

  3 推廣應用輕鋼龍骨墻板、ALC墻板等具有可回收利用價值的建筑圍護材料。

5.3.13.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和施工進度合理安排施工物資采購、運輸計劃,選擇合適的儲存地點和儲存方式,全面加強采購、運輸、加工、安裝的過程管理。鼓勵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統籌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調配。

5.3.14.鼓勵采用成品窨井、裝配式機房、集成化廚衛等部品部件,實現工廠化預制、整體化安裝。

5.3.15.應結合施工工藝要求及管理人員實際施工經驗,利用信息化手段進行預制下料排版及虛擬裝配,進一步提升原材料整材利用率,精準投料,避免施工現場臨時加工產生大量余料。

5.3.16.設備和原材料提供單位應進行包裝物回收,減少過度包裝產生的建筑垃圾。

5.3.17.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進場材料和設備的質量,嚴把施工質量關,強化各工序質量管控,減少因質量問題導致的返工或修補。加強對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護,避免二次損壞。

5.3.18.應結合BIM、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全過程管理機制。通過建筑垃圾就近平衡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管理與施工現場各項管理的有機結合。

5.3.19.施工單位應對建筑工人進行包括妥善處理、存儲、運輸、分類和再利用不同類型建筑垃圾的宣傳、教育或者培訓,增強工人的減排技能,提升工人的減排意識。

5.3.20.施工單位必須統籌現場建筑垃圾管理,記錄建筑垃圾排放情況,包含建筑垃圾類型、排放量、處置方式及處置去向,記錄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的使用情況,記錄的相關情況納入竣工驗收資料。

5.3.21.施工單位宜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類型、排放量、處置方式及處置去向,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5.3.22.監理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審核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專項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發現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及時制止。

5.3.23.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采購和使用符合設計技術指標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5.3.24.拆除施工前宜結合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的特點,按照有利于后續拆除垃圾回收利用的原則,進行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做好拆除垃圾處置評價工作,積極開展拆除垃圾的多元化再利用。

5.3.25.對于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應充分協商,對翻新、擴建和拆除等不同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在原有主體結構上進行改造,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及設計要求進行結構鑒定,避免過度拆除。

5.3.26.優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采用分離拆解或者分類拆解,人工拆除內部裝修、機械拆除建筑物的混合拆除方式。

5.3.27.房屋拆除施工順序宜先拆除附著物(門窗、天花、吊頂、隔斷、管線、防盜網、家具等),再拆除非承重墻(圍墻、預制墻板、隔墻等),最后拆除主體結構(梁柱、樓板、承重墻等)。

5.3.28.道路橋梁拆除施工順序宜先拆除附著物(交安井及路燈井、護欄、聲屏障、人行道路面磚、路緣石、路平石、嵌邊石等),再拆除綠化帶(花草、樹木、樹池框等),最后拆除橋梁(立柱、蓋梁、支座墊石、箱梁等)或道路面層(瀝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面層、鋪砌式面層等)、道路基層(石灰穩定土類基層、水泥土穩定土基層、級配砂礫及級配礫石基層等)。

5.3.29.鼓勵在拆除現場就地設置臨時性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設施進行處置。不具備現場處置條件的,應按就近原則,選擇周邊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進行處置。

6.分類收集與存放

6.1.分類

  1 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按《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2 施工現場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按材料的化學成分可分為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

  金屬類包括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棄物質,如廢棄鋼筋、銅管、鐵絲等;

  無機非金屬類包括天然石材、燒土制品、砂石及硅酸鹽制品的固體廢棄物質,如混凝土、砂漿、水泥等;

  其他類指除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以外的固體廢棄物,如輕質金屬夾芯板、石膏板等。

  3  鼓勵以末端處理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一步細化分類。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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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分類收集與存放

  6.2.1.施工單位應制定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體分類,分時段、分部位、分種類收集存放要求,各單位各區域建筑垃圾管理責任,臺賬管理要求等。

  6.2.2.建筑垃圾收集與施工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不宜影響現場施工作業。

  6.2.3.工程渣土收集時,表層耕植土不應和其他土類混合,可再利用的粉砂(土)、砂土、卵(礫)石及巖石等宜分類收集。

  6.2.4.結合土方回填對土質的要求及場地布置情況,規劃現場渣土暫時存放場地。對臨時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蓋,并確保安全穩定。

  6.2.5.工程泥漿應通過工程現場設置的泥漿池或封閉容器收集存放,泥漿池宜采用不透水、可周轉的材料制作,未加處置的泥漿嚴禁就地或隨意排放。

  6.2.6.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分類收集及存放應根據垃圾尺寸及質量,采用人工、機械相結合的方法科學收集,提升收集效率。應設置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等垃圾的堆放池,用于垃圾外運之前或再利用之前臨時存放。

  6.2.7.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塊體尺寸超過現場建筑垃圾處理設備要求時,應經破碎后再收集、存放。

  6.2.8.施工現場粉末狀建筑垃圾應采用封閉容器收集存放,應采取防潮措施。

  6.2.9.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筑垃圾存放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存放點應設置分類存放標識牌;

  2 存放點宜具備分揀、加工、存放的功能;

  3 存放點應高于周圍場地不少于150mm,并設置排水措施。

  4 存放點應在施工全周期內存續,其選址應便于建筑垃圾清運,并隨施工部署變化及時調整。

  5 工程渣土存放點選址時,宜結合回填工程對土質的要求及場地布置情況合理規劃,棄土存放時應及時覆蓋。

  6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收集點及堆放池周邊應采取噴淋、覆蓋等防塵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7 存放點應設置圍擋設施,宜封閉建造,設施應采用重復利用率高的材料,采取防泄漏、防飛揚、消防應急安全防范等措施。

  6.2.10.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堆放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要求,且不宜高于3m。當超過3m時,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的穩定性驗算;當存放點附近有挖方工程時,應進行堆體和挖方邊坡的穩定性驗算。

  6.2.11.鋼筋混凝土構件建筑垃圾宜經破碎、分離后分別存放,破碎、分離過程中宜設置圍擋并采用防揚塵措施。

  6.2.12.施工現場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險特性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礦物油、廢涂料、廢粘合劑、廢密封劑、廢瀝青、廢石棉、廢電池等,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收集存放。

  7.再利用與再生利用

  7.0.1.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處置應按照優先就地、就近利用原則,提高建筑垃圾處置利用水平。

  7.0.2.具備建筑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置能力的施工單位,應根據場地條件,合理設置建筑垃圾加工區及產品儲存區,提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水平及再生產品質量。

  7.0.3.工程渣土可通過清理、篩分、翻曬、拌合石灰或水泥等措施進行土質改良,符合回填土質要求的,可用于土方回填。其中表層土和開槽黃土應單獨收集和直接利用,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綠化造景和礦坑修復等生態建設修復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設需要。開槽砂石經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場加工為再生砂石料后,方可進入混凝土攪拌站、預制構件、預拌砂漿、道路無機結合料場等建筑材料生產企業使用。

  7.0.4.施工現場產生工程泥漿時應設置沉淀池和蒸發池,工程泥漿應在沉淀池沉淀后清渣,沉渣應在蒸發池脫水固化,經破碎處理后符合回填要求的沉渣可用于工程回填。

  7.0.5.有色金屬類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宜與黑色金屬類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混合處置,對前者應集中收放,并集中回收。

  7.0.6.可再利用的塊狀、管狀、條形等形狀的黑色金屬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宜通過切割、焊接等手段加以利用,作為施工材料直接回用于工程。如鋼筋余料可加工成馬凳筋、定位筋等在場內利用,或通過接長加工成鋼筋網片,用于場地工具式設施,如洗車槽、防護門、排水溝等;型鋼、鋼管余料可通過切割、焊接,加工成吊料箱、工具箱等小型實用器具;鋼管余料,可用于管道套管;施工后期,材料貨架型鋼可以轉做管線支架。

  7.0.7.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中無機非金屬類建筑垃圾的就地處置,宜根據場地條件,設置場內處置設備,進行資源化再利用。

  1 再生粗骨料可用于市政道路水泥穩定碎石層中;將再生粗骨料預填并壓漿形成再生混凝土,可用于重力式擋土墻、地下管道基礎等結構中;

  2 高強度混凝土再生粗骨料通過與粉煤灰混合,配制無普通硅酸鹽水泥的混凝土,可用作填料和路基;

  3 廢磚瓦可替代骨料配制再生輕集料混凝土,用其制作具有承重、保溫功能的結構輕集料混凝土構件(板、砌塊)、透氣性便道磚及花格、小品等水泥制品。

  7.0.8.其他類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宜通過以下途徑再利用。

  1 現場短木方可用于小開間模板支設、洞口防護等,或采用接長方式,周轉使用;

  2 廢舊模板可用于制作復膜、消防柜、樓梯踏步板、花壇、雨水篦子等,其余料可加工成管道穿樓板預留洞模具;

  3 PVC線管廢料、余料可以加工成花盆或花槽,也可用做PVC線管排管固定件、支撐件;

  4 PVC干管余料,可以在衛生間、廚房等區域用作支管。

  7.0.9.現場建筑垃圾再生處理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設備應呈單元化,每個單元可根據現場場地情況采用一字式、平行式、折線式組合;

  2 設備應包括破碎、篩分、整形等工藝單元,各單元配置宜根據原料與再生產品功能需求確定;

  3 設備旋轉、傳動部位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4 設備應具備降噪和分布式的除塵措施。

  7.0.10.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廣東省標準《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應用技術規范》以及其他現行行業標準、規范的規定。

  7.0.11.施工現場難以就地利用或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或工程建設單位有建筑垃圾使用需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可通過建筑垃圾就近平衡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及時上報建筑垃圾外運、需求信息,達成供需對接,就近消納平衡。

  8.排放控制

  8.0.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處置建筑垃圾前應當向市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廣州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排放)》,明確建筑垃圾類型、排放量、處置方式和處置去向。

  8.0.2.施工單位應對出場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稱重(計量)。禁止攜載未分類垃圾的運輸車輛出場。

  8.0.3.建筑垃圾每次稱重(計量)后,應及時記錄且須按各類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實際處理情況填寫,并保持記錄的連續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記錄應留存備查。記錄分為日常記錄表和統計表,具體可參考附錄B表2、3。

  8.0.4.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稱重(計量)設備應定期進行標定,保證獲取數據的準確性。

  8.0.5.在施工現場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宜實時公示建筑垃圾類型、出場排放量、處置方式、處置去向及運輸單位。

  8.0.6.出場建筑垃圾應運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或消納場所。

  8.0.7.嚴禁將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施工現場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9.保障機制

  9.0.1.強化組織領導,市、區兩級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形成市負總責、區抓落實的工作推進機制,強化上下聯動、協同配合,切實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

  9.0.2.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管控制度,落實各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責任人,督促指導施工單位有效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引。

  9.0.3.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加強聯動,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就近平衡綜合利用信息平臺,加強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共享。

  9.0.4.由市城管局牽頭,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表》定期對各區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推動情況實施考核評價,將檢查考核納入文明施工檢查范圍,檢查結果并入文明施工檢查結果通報,并通過媒體公示。

  9.0.5.各相關主管部門建立獎懲機制,激勵各施工單位少排或零排放建筑垃圾。開展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項目示范引領,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經驗交流。

  9.0.6.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供施工許可信息,并在現場檢查時,核驗施工單位是否按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有關要求,規范處置建筑垃圾。未按規定處置的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廣州市建筑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9.0.7.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按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推廣使用辦法》,推廣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9.0.8.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絡的作用,廣泛宣傳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減量化、分類排放、現場再利用與再生利用的基礎知識,增強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源節約意識、環保意識。

  10.配套評價辦法

  為加強廣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和分類排放,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廣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以及《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指引》,特制定本評價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促進建筑垃圾減量排放。

  二、評價原則

  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條塊結合、以條促塊的原則,推動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開展。

  三、總體思路

  評價的總體思路是依據本辦法設定的評價標準,各相關成員單位加強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效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提升全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管理水平。

  四、評價主體

  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由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組織實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委托第三方監管單位(下稱“監管部門”)對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進行日常檢查。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聯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相關成員單位,對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定期開展聯合督導。

  五、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是廣州市區范圍內所有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

  六、評價內容

  主要對各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工作實行量化評價。評價內容包括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與存放、處置與利用三個方面。

  七、組織方式與實施

  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采取日常檢查與聯合督導的方式并行開展。

  監管部門負責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的日常檢查,并依據本辦法設定的評價標準每月開展1次評價。

  聯合督導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組織實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林業園林局等成員單位配合,依據本辦法設定的評價標準每季度開展1次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督導檢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制定每季度聯合督導工作安排。

  考評人員可依據下列方式進行評價:現場實際情況核查;現場材料核查;日常記錄資料;視頻監控;其他足以證明的材料。

  考評人員將檢查結果及時記錄在《廣州市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表》中,當被考評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在記錄表中說明。

  考評結束后,被考評單位相關負責人應在《廣州市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表》上簽字確認。

  監管部門對上月檢查工作進行總結,由監管單位授權代表和建設單位授權代表對上月評分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八、評分與結果應用

  日常檢查評分周期為一個自然月,評分滿分為100分,采用扣分制,總分扣完為止,由監管部門在下月月初匯總上月的最終評分,并在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報送上一月度檢查報告。

  聯合督導評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季度,評分滿分為100 分,采用扣分制,總分扣完為止。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匯總每月和每季度檢查情況,按照“日檢查、月評價、季通報”的要求,每季度將檢查結果并入文明施工檢查結果通報,并通過媒體公示,同時將評價結果反饋給各成員單位。

  通過每季度評價結果,由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評分情況做出相應獎懲:

  (1)約談。月度評價成績低于80分的施工工地,由施工工地所屬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對項目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2)“紅黑榜”獎懲。①“紅榜”鼓勵。季度評價成績排名前三的施工工地,列入廣州市文明施工“紅榜”,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其進行公開表揚。②“黑榜”處罰。季度總評成績低于60分的施工工地,列入廣州市文明施工“黑榜”,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對其進行公開批評。

  九、整改落實

  被考評單位應根據評分結果,針對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整改計劃,并報備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對整改計劃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核驗。

  十、評價標準

  表1 廣州市建筑垃圾減量化與分類排放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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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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