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3 10:15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資源化利用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2—2024年)》,2022年,各市縣完成本市縣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專項規劃編制并印發,完成建設1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資源化利用廠,實現建筑垃圾產消能力基本平衡。2024年,實現全省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達到100%,綜合利用率與資源化利用率達到80%以上,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中端收運、末端處置到再生產品利用管理體系。全文如下:
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資源化利用三年攻堅行動方案(2022—2024年)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對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新發展理念,秉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導向,結合我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中端收運、末端處置的全過程監管體系,全面提升我省建筑垃圾數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進而提高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打造更加優美的城鄉人居環境,為建設美麗新海南作出更大貢獻。
(二)主要目標。2022年,各市縣完成本市縣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專項規劃編制并印發,完成建設1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納場或資源化利用廠,實現建筑垃圾產消能力基本平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可視實際情況建立建筑垃圾跨市縣處置協調機制,協調各市縣產消平衡工作。各市縣全面落實新開工和在建工程項目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及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源頭分類減量要求,嚴格開展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作,實現全省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綜合利用率、資源化利用率分別達到90%、50%、30%以上,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出現新的亂堆亂放現象。
2023年,持續開展全省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全省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規范處置、監管閉環的全過程監管的法規制度體系,實現全省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綜合利用率、資源化利用率分別達到95%、60%、50%以上。
2024年,實現全省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達到100%,綜合利用率與資源化利用率達到80%以上,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中端收運、末端處置到再生產品利用管理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嚴格落實源頭減量。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建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綠色設計、綠色施工等規定和技術標準,積極推進建筑工業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加快推進裝配式內裝修,推廣使用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綠色建材和施工周轉工具。堅持“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建筑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要帶頭嚴格執行源頭減量,督促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作為一項評審因素納入招標文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確,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同時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成效納入誠信評價體系以及“綠島杯”“2A工程”等省級評優評先條件。
(二)大力推行分類處理。建筑垃圾的主要來源包括建設工程(含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土木工程項目)、拆除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農村自建房等。建設工程方面,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現場主要有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施工垃圾、裝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用作路基土、種植屋面回填土、地下室頂板及側壁回填土等,利用時應符合《海南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標準》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鼓勵市縣根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發布平臺,努力實現供需平衡;工程泥漿主要通過源頭脫水干化后再外運至建筑垃圾終端處置設施處理;施工垃圾、裝修垃圾按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進行分類收集到暫存點,暫存點需落實防塵降塵措施,再分類運輸至建筑垃圾終端處置設施進行處理。拆除工程方面,施工單位應按先大后小、先整體后零散、從上至下的要求,進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并根據建筑結構類型和建筑垃圾成分進行現場分類,一般拆除工程應按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進行分類后運輸至建筑垃圾終端處置設施進行處理。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全程參與拆除工作,協同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源頭分類,便于終端更好地進行資源化利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與農村自建房方面,裝飾裝修、農村自建房、修繕維護產生的裝修垃圾、施工垃圾主要按金屬類、無機非金屬類、其他類進行分類,并裝袋存放到指定建筑垃圾暫存點,建立村(居)收集、鎮(街道)轉運、市縣統一處置模式。禁止將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類后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堅持完善處置核準。各市縣審批主管部門依據省政府直屬相關部門制定的服務清單中規定的內容、流程開展建筑垃圾核準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施工單位在開工前編制包含產生量、源頭減量措施、規范運輸及處置等關鍵要素的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依法申請備案并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用。2022年底前各市縣全面落實新開工項目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要求,建立運輸、消納和資源化利用處置企業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和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和服務群眾能力的教育培訓。全面實行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可追溯、可查詢,并實現信息共享全覆蓋。
(四)依法嚴格運輸監管。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制度,新建工程與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要將建筑垃圾外運處理委托給經市縣政府核準的運輸企業,裝修工程與農村自建房產生的建筑垃圾納入城鄉環衛一體化保潔運輸體系,由鄉鎮(街道)委托第三方保潔公司進行運輸或者委托給經市縣政府核準的運輸企業進行運輸。運輸車輛要到主管部門辦理運輸核準,并與委托方簽訂閉環管理合同。根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第135號)要求,運輸車輛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并與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有效對接。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施工工地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車牌識別、密閉運輸、運輸路線、核定載重、核定裝卸貨點等關鍵要素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運輸、未密閉運輸、超經營范圍運輸、超速超載、拋撒滴漏、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各市縣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輛信息。
(五)加快推進設施建設。逐步建立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機制,依法開展特許經營,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聯合參與建設、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要以產業化發展模式,打通產業鏈條,努力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提高再生產品質量,為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奠定良好基礎。各市縣根據建筑垃圾產生量、產生區域、產生類型、運輸半徑等,結合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做到近期、中期、遠期的有效銜接,合理設置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消納處置場與轉運調配場、臨時堆放點,并在用地上給予保障。2022年底前,至少完成建設1座以上建筑垃圾消納場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已有消納場或資源化利用廠的市縣可對其進行升級改造,實現本市縣建筑垃圾產消平衡。同時,合理布局建設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海口和三亞要根據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在城市建成區合理布局建設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若干座,每個區至少建設1座轉運調配場,其他市縣也要根據城關鎮建設實際情況合理布局建設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若干座,各市縣的鄉鎮原則上均要建設1座以上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以解決建筑垃圾中轉儲存問題。每個小區、行政村原則上都應設置1處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對于三無小區或者條件有限的區域,可以采用定時、預約上門收集等方式解決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問題。2023年底前,力爭完成省級和本市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專項規劃布局的轉運調配場、消納場和資源化利用廠建設。各市縣和省相關部門加強對各類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消納場與轉運調配場、臨時堆放點的日常監管,督促生產運營管理單位落實安全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防止發生安全事故和污染環境問題。未設置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的市縣,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籌協調將建筑垃圾外運到其他市縣進行資源化處理,相關費用由建筑垃圾產生地的市縣承擔。
(六)積極推動綜合利用。依法簡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加快補齊資源化利用能力缺口,推動規?;慕ㄖY源化利用示范項目建設。發揮財稅引導帶動作用,通過財政補貼、落實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企業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參與建筑垃圾源頭分類、中端收運、末端處置和利用全過程。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制度體系、標準體系和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將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列入新型墻材、綠色建材等目錄,鼓勵在政府投融資為主的公建項目中優先使用。市縣政府要采取多種渠道在水利、交通、市政等項目中推廣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提高再生產品利用水平。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及再生產品應用納入“綠色建筑”“綠色建造”等評價體系。
(七)統籌推進信息化監管。全省統籌建設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臺,將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統融入海南省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一體建設,將源頭排放、審批備案、運輸企業及車輛、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廠、違規失信等基本信息納入平臺監管。2022年在文昌市開展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試點,成熟后向全省各市縣推開,實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共享,實時顯示排放點位、建筑垃圾產生量、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相關信息,建筑工地出入口車輛自動識別,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在線監控,并能通過后臺管控開展非現場執法。對易發多發建筑垃圾違法傾倒、違規堆放的全省城鎮、村莊建成區周邊等重點區域,利用無人機進行巡查,空域管制地區采用衛星遙感圖片分析補充,發現問題及時推送相關市縣進行整改,壓實屬地政府責任。對巡查發現查實的每起問題,根據范圍、存量和發生頻次等進行通報、約談或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督辦等,倒逼各市縣主動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問題、預先防范問題。
(八)持續強化聯合執法。各市縣住建、交通、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業日常監管工作力度,積極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聯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建立常態化聯動協作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凝聚監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設卡檢查、跟蹤溯源等方式,探索利用高科技裝備、信息化手段等非現場執法手段,定期開展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工作,按照“零容忍、嚴懲處、溯源頭”的原則,嚴肅查處偷挖偷采、偷倒偷運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嚴厲打擊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或者擅自傾倒、拋撒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處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評價機制,加強對建筑垃圾各方主體和各環節監管,將建筑垃圾違法行為處罰情況納入涉事單位和個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檔案。健全完善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規則,依照有關規定健全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結合本方案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縣的行動方案,抓緊編制本市縣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并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明確目標任務,確定部門職責,研究制定本市縣建筑垃圾治理相關制度與配套政策,確保工作順利推進。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范疇,充分利用相關工作機制協調推進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各市縣相關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對工作不力的市縣按照工作權限進行約談。
(二)明確協同職能。建筑垃圾治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原則,依照有關規定將治理成效納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各單位和市縣職責和工作計劃詳見附件。
(三)完善支持政策。省相關部門和各市縣政府要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完善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同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建筑垃圾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加強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政策扶持。2022年底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等相關單位研究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項目建設、再生產品生產和使用等方面財政補貼政策。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單位啟動建筑垃圾收費標準修訂工作,推動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工作。
(四)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傳,推進綠色節儉理念深入人心。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強化對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曝光,提高公眾規范處置建筑垃圾的自覺性。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指導作用,宣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廣典型經驗,激發社會投資動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引導公眾監督舉報違法排放、傾倒、處置建筑垃圾行為,形成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五)壓實屬地責任。各市縣要切實履行建筑垃圾治理及資源化利用工作主體責任,進一步壓實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村小組的屬地責任。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快速發現和處置建筑垃圾亂堆亂放問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轄區內建筑垃圾亂堆亂放現象,堅決做到守土有責,切實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如發生建筑垃圾嚴重污染環境事件,可通過公益訴訟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責任。
相關術語及釋義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垃圾納入危險廢物處置。
二、建筑垃圾分五類: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水利設施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各類建(構)筑物樁基礎、基坑圍護結構以及泥水盾構、管網暗挖等施工產生的廢棄和剩余泥漿。
(三)施工垃圾: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水利設施等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瀝青混合料、砂漿、模板等棄料。
(四)拆除垃圾: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五)裝修垃圾: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金屬、木材、玻璃、塑料、包裝紙等廢棄物。
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經就地利用、分散或集中處理轉化為資源化利用產品量占同期建筑垃圾總排放產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的比值,包括施工工地現場就地生產再生產品及經建筑垃圾處置企業處理生產再生產品。
計算公式: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就地利用轉化為資源化利用產品量+分散或集中處理轉化為資源化利用產品量)÷同期建筑垃圾總排放產生量(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漿)
四、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當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資源化利用等匯總的利用量,占同期建筑垃圾總排放產生量的百分比,包括工程渣土的堆山造景、場地找平、路基回填利用。
計算公式: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回填利用量+回收利用量+資源化利用量)÷同期建筑垃圾總排放產生量
五、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當地納入規范監管的建筑垃圾量占同期排放可造成環境影響的建筑垃圾總量的百分比,或可造成環境影響的建筑垃圾總量扣除發生亂堆亂放、私拉亂倒、破壞生態環境和發生安全問題的建筑垃圾量后的占比。
計算公式:建筑垃圾安全處置率=納入規范監管的建筑垃圾量÷同期排放可造成環境影響的建筑垃圾總量
六、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磚、再生混凝土砌塊、再生混凝土墻板、再生裝配式建材、環保磚、燒結磚和燒結砌塊等)。
七、建筑垃圾消納場:指市縣政府統一規劃、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八、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指用于堆放暫時無法進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運輸距離遠、需要中轉的建筑垃圾的場所。
九、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指對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進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塊等建筑材料的設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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