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9 09:49
來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第五章項目多期合并和延期運營定價規則
第一條 項目多期合并定價。特許經營單位在同一個生態園內建設和運營兩個(含兩個)以上的項目,新建項目正式商業運營后應與早已投產的項目(含新老項目配套建設的滲濾液處理廠、飛灰填埋場、爐渣填埋場)合并審核初始單價和周期調價。多期項目的利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疊加核算。
第二條 項目延期運營定價。經專業評估,項目特許經營期結束后仍能保障環保達標和安全生產運營的,無論是否由原項目特許經營單位負責延期運營,補貼單價均實行每年審核,在次年3月底前或終止延期運營后3個月內完成。
延期運營涉及項目改建支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特許經營延期期限內按照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四:P=(C+K+I+Y+R-E-M)/T
P:延期期間補貼單價(元)
C: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元)
K:改建部分年度待攤費用(元)
I:改建部分年度息稅前利潤(元)
R:年度經營稅前利潤(元)
Y:年度實繳納稅金(元)
E:年度上網售電收入(元)
M:年度其他收入(元)
T:年度垃圾焚燒處理量(噸)
延期運營期間暫定價核算時,C、E、M和T 采用特許經營期結束前或前一審核周期的數據,年度核定價采用當年的審核后數據。R取值為準許生產運營成本的8%。有改建支出的,I按照改建支出全投資額內部收益率不高于5%核算,計算R時C應減去改建部分造成的運營成本增加費用;沒有改建支出的,K和I取值為0。
第六章補貼價格管理相關事項說明
第一條 已經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現有或在建項目,項目所在轄區的區城管部門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按照要求與項目特許經營單位簽訂補充協議。新建項目應結合項目實際,將本規定有關定價調價的規定納入特許經營協議條款。
第二條 本規定正式印發后,我市所有項目應實施財務獨立核算和強化成本管控。總公司或母公司管理費用不納入各項目分攤。
第三條 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應將項目管理架構、定崗定員定編情況、各項物料消耗年度基準值和常規檢修配件支出年度基準值等基礎管理數據報區城管部門備案;同時應在每年初向區城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詳細財務報表及相關運營業務數據等,以及當年度運營計劃、資金預算和大型維修計劃等。
第四條 新建項目或提標改造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應在一年內報區工程決算審核部門組織開展竣工決算審核。新建項目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按照相關制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特許經營期內平均分攤,待出具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后再作調整。往前追溯,調整期間補貼費用,多退少補。
第五條 采用暫定價的項目,調試期和商業試運行期的有關收入(如焚燒補貼、上網售電等收入)和準許成本,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要求進行審核確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項目補貼價格周期性審核調價由區城管部門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本規定有關內容進行審核。
第七條 觸發周期性價格調整或重大變動價格調整條件(如電價、垃圾處理量、生產運營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區城管部門和項目特許經營單位雙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調價,由特許經營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及數據,按程序經審批后調整。
第八條 項目特許經營單位組織開展技術創新,應將相關方案報區政府審批和市城管部門備案通過后實施。
技術創新產生的額外收益應可以單獨核算,由區城管部門審定。新增設施或設施改造投入全由項目企業出資且不納入調價財務審核的,產生的額外凈收益全部歸項目特許經營單位;如納入調價財務審核的,產生的額外凈收益,按照1:1的比例,分別歸屬政府和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歸屬項目企業的額外凈收益不納入調價范疇。
第九條 因項目特許經營單位運營管理或維修保養不善導致發生重大生產責任事故或生產效率低下,造成年度垃圾焚燒處理量低于項目設計處理量或合同約定處理量,收支缺口擴大的情形,補貼單價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量核算,結算補貼金額按照實際垃圾處理量核定。下一周期單價審核時,該年度的垃圾量取值為項目設計處理量或合同約定處理量。
第十條 各區應根據本區財政承受能力,對補貼單價有較大影響的領先技術、創新工藝、景觀建設或提升工程等方面項目選擇合適方案,對財務內部收益率、修理費率、其他費用費率等財務指標可在上限內與項目企業商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指標。
第十一條 運營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城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區或者相類似地區城鎮垃圾焚燒運營企業的較低成本為依據,并根據情況降低收益率指標或調整價格。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已獲得不當收益的,追回已獲不當補貼部分,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或者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城管部門負責最終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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