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9 09:49
來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中國固廢網獲悉,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日前發布《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我局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結合各區實際情況,起草了《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與參與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通過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門戶網站和“美麗深圳”微信公眾號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0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街道愛國路2083號深圳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常鈺收,聯系電話:8217024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changyu@cgj.sz.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9月13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價格(以下簡稱“補貼價格”)管理,促進我市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關于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價〔2013〕11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已建和新建項目的補貼價格管理。補貼價格的定價調價采用簡易調價、周期性審核調價和重大變動調價等方式,確定項目補貼價格。
第三條 補貼價格是指項目運營收入無法覆蓋項目準許全成本及企業合理投資回報的部分,按噸給予項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補貼的費用。
第四條 調試期和商業試運行期補貼價格按照中標價或暫定價執行,實行商業運營后應當按照本規定對項目補貼價格進行核算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垃圾焚燒處理屬于公用事業,補貼價格管理應遵循合理定價原則。
第六條 項目運營單位應當厲行節約,通過改進管理、技術創新等方式主動降低生產運營成本。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所有項目補貼價格調整的指導工作。各區政府負責項目工程決算審計、定價調價審定、補貼費用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焚燒補貼的構成
第八條 焚燒補貼按照項目每年上網售電等收入不能覆蓋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承擔的項目年均建設成本、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與合理利潤的部分進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S=C+K+I+Y-E-M
S:年度焚燒補貼(元)
C: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元)
K:年度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元)
I:年度息稅前利潤(元)
Y:年度實繳納稅金(元)
E:年度上網售電收入(元)
M:年度其它收入(元)
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包括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三廢處理費,職工薪酬,修理費和其他費用。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的核定,應參照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8號)第三章中有關定價成本核定的相關規定。具體的審核標準在配套編制的《財務審核指引》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一)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三廢處理費
包括需要外購的原材料、燃料、藥劑、用水、動力輔助材料及三廢處理材料費用等。項目如無配套飛灰填埋處置設施的,飛灰運輸費和填埋處置費可在年度準許生產運營成本中列支。
(二)職工薪酬
包括職工(含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服務相關的支出等。職工薪酬上限與項目取得評價等級及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掛鉤。
(三)修理費
包括設施設備維修材料費、人工費(含委托給專業公司維修服務費)。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以下簡稱《參數》)有關標準,項目年度修理費用總額不高于固定資產原值扣除建設期利息后凈額的2.4%(原有協議此部分約定低于2.4%的按原有協議執行)。
(四)其他費用
包括辦公費、差旅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檢測費、展廳維護和宣傳費、勞動保護費、保潔服務費、綠化維護費、安全應急費、安保服務費等。參照《參數》有關標準,項目年度其他費用總額不高于上述三項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費合計金額的12%。
為激勵項目特許經營單位提高項目運營管理效能,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評定為4A級的項目,其他費用上限可額外增加1%,按13%核定;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評定為5A級的項目,其他費用上限可額外增加2%,按14%核定。
運營期間企業的環保、監管等方面的罰款或違約責任扣款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訴訟費用均不納入準許運營成本。
第十條 其他參數。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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