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07 11:19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的重點單位名單、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和查處的違法者名單、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鼓勵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便于公眾查詢、使用和監督的重點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公開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結合“雙隨機”檢查要求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包括重點單位依法依規安裝和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等情況。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的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實行專項考核。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優先將自動監測設備聯網的重點單位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在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及“雙隨機”檢查中,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二條 重點單位和社會化運維單位以及自動監測設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接受和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其中重點單位必須配有站房鑰匙或門禁權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重點單位涉嫌存在以下違法情形之一的,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要求開展重點檢查,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立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二)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自動監測數據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八)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九)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 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
(二)已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滿足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
(四)其他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而未安裝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一)自動監測設備已安裝,且已實際排放污染物,相關設備仍未開展調試檢測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頻次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采樣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周期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
(四)其他未按規定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一)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工作未按規定的時限和步驟完成,或在規定時限內,驗收未通過的。
(二)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后未按時報備或報備信息不完整的。
(四)其他應聯網自動監測設備而未聯網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停運或部分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標記,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停運期間,相關單位未按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并及時上傳監測結果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無法按期修復需更換,未按要求安裝使用備用儀器的。
(五)未按照標準規范、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運行維護,導致數據失真的。
(六)未按要求開展校準、比對校驗,或校準、比對校驗結果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
(七)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
(八)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的。
(九)重點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十)未保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穩定聯網,一個季度內數據即時有效傳輸率未達90%或補全有效傳輸率未達95%。
(十一)對生產或治污設施停運、非正常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日常維護、校準、核查比對等情形,未按規定標記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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