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5 09:30
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公開征求《吉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社會公眾意見,對產生量大、利用技術成熟、資源化程度高的危險廢物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降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處置成本,拓寬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公開征求《吉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社會公眾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鼓勵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提升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水平,促進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有關規定,我廳起草了《吉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jlssthjtgtc@sohu.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經開區浦東路813號;郵編:13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0日。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6月30日
吉林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鼓勵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提升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水平,促進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試點目標
堅持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以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率為目標,“十四五”期間,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結合我省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現狀,對產生量大、利用技術成熟、資源化程度高的危險廢物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降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處置成本,拓寬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途徑,保障環境安全。
二、豁免對象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工業產品或環境治理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該利用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豁免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試點條件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均為吉林省內符合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的企業,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
(二)產生的危險廢物品種單一,并且產生源單一穩定、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體系。
(三)利用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包裝工具、貯存設施設備或場所、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條件。
(四)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資源化產物應符合《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5.2相關要求;使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進行環境治理的,治理效果須達到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
(五)利用現有環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優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且污染物排放達標。
四、試點程序
(一)試點申請
申請試點的兩個單位共同填寫《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共同組織環境風險評估,按申請材料清單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報雙方所在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并簽署意見后,報省生態環境廳。
(二)試點審查
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企業整改時間除外)。
(三)審查決定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技術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試點單位相關信息及豁免危險廢物名稱、廢物類別、廢物代碼、利用能力等豁免利用相關信息。
首次申請試點有效期為一年。
(四)延期申請
試點單位在試點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期申請,省生態環境廳按照首次申請程序作出審查決定。
延期申請試點有效期為三年。
(五)重新申請或備案
試點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變化的,須重新申請審查或備案。
1.產生單位或利用單位法人信息發生變化的,須重新備案。
2.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的,須重新申請審查。
3.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工藝、設施地點、資源化產物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工藝污染防治設施發生變化的,須重新申請審查。
4.危險廢物利用類別或數量超過豁免管理范圍的,須重新申請審查。
(六)試點取消
1.試點單位不再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須提出申請報雙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2.試點利用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企業運營不規范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者資源化產物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由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局報省生態環境廳取消其試點資格。
五、運行要求
(一)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嚴格按照雙方共同編制的環境風險評估方案明確的方式、去向等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并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臺賬記錄、經營情況報告等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
(二)產生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標準,確保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符合利用單位替代原料質量標準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體系。
連續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至少每月開展一次檢測;間歇式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批次應至少開展一次檢測。
(三)利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維護,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應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四)產生單位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五)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主要包括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害物質含量檢測報告、轉移聯單、出入庫記錄、入場分析記錄、產品生產記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環境監測報告、定向利用合同及轉賬記錄、發票等,相關臺賬應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保存期限至少為10年。
(六)利用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通過吉林省危險廢物全過程智能監管平臺報送上月危險廢物利用情況,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危險廢物利用情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將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作為全域“無廢城市”建設基礎性工作,加強全省統籌和協調指導,不斷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認真組織落實,健全工作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壓實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主體責任,確保危險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制度落到實處。
(二)適時總結推廣。省生態環境廳將適時總結全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工作,根據全省危險廢物種類、數量、行業特點和區域分布,全面推廣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助力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業發展。
(三)嚴明紀律規矩。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相關崗位廉政風險防范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嚴守紀律規矩,及時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七、生效日期及解釋部門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具體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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