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1 09:29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谷林
新文件里,原來的環保、稅收處罰金額由1萬元提高到10萬元,同時不得退稅的起始時間也由“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調整為“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但如果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第40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7點規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40號文第三條第(二)項第7點規定
政策雖然有所放寬,但對于企業來說,還是要以環保為己任,堅守責任,同時也需高度重視達標排放,不能“治污企業反制污”。如果遭遇類似事件的企業來說,則需要合規應對。
比如遇到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或其他非企業所能控制的問題,可及時知會相關管理部門,并主動采取補救措施。
如在溝通過程中和處罰決定生效之前,企業應積極應對,借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爭取減輕行政處罰效果或免除處罰。或及時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進行維權。
對于3月1日后,遭遇退稅追繳還未執行滿6個月的,可及時申報,爭取6個月后可重新享受退稅政策。
專家建議,不光因為環保處罰,還有稅務等問題也會導致退稅被追繳,所以企業在重視環保責任的同時,還要重視在會計方面的合規操作。
這里,也歡迎遇到類似事情的企業或了解類似事情的讀者留言,我們將匯總相關問題和建議,積極為產業發聲,一起推動政策完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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