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4 10:09
來源:南通生態環境
為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升生態環境執法精準化、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江蘇省南通市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開展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執法,堅持“以數據為線索,以問題為導向”的原則,追根溯源,深入開展核查,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及犯罪行為。現將南通地區7起利用自動監控查處環境違法及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發布。
海安某企業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海安某公司開展自動監控數據線上巡查時,發現該企業廢氣因子中二氧化硫及氧含量數值存在異常,經初步分析研判和現場偵查發現該企業涉嫌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5月22日,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食藥環偵部門組成專案組,對該企業開展收網行動。經調查發現,該企業員工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滿足處理能力要求的情況下,利用磚瓦行業特性及其自動監測設備出廠設置漏洞,多次通過調整全程標定閥門的方式,引入室內空氣稀釋采樣管內廢氣,從而干擾自動監測設備,導致外排廢氣監測結果與實際排放濃度嚴重不符,其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查處情況】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對涉案單位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公安機關已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案例啟示】
該案件是2022年首起涉氣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案件,對全市深入、科學、精準、高效打擊自動監控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指導示范意義,對仍存在僥幸心理,“虛假治污、表面治污”的違法違規企業和“想方設法、包庇遮掩”的自動監控設備運維人員敲響警鐘。
崇川某火電企業廢氣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0日,南通市崇川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日常巡檢發現,崇川區某公司凌晨5時#1、#2機組氮氧化物自動監控數值超過排放標準。經調查發現該公司SCR脫硝處理設備中尿素水解反應器發生故障,設置的一用一備兩套設備分別于4月19日下午和4月20日凌晨5時出現噴氨管道堵塞的故障。該公司環評批復顯示,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許可排放小時濃度限值為100mg/m3。4月20日自動監控數據顯示,該公司#1機組排放氮氧化物自5時起共計超標12小時,超標時段的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數值在110mg/m3-170mg/m3之間波動;#2機組排放氮氧化物自5時起共計超標14小時,超標時段的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數值在130mg/m3-250mg/m3之間波動。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南通市崇川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是自動監控數據直接應用于執法的科學探索,使非現場執法手段的應用取得了數據執法新模式的突破。通過非現場手段及時發現問題,幫助企業排查環境隱患,推動治理設施的改進和完善,確保達標排放;同時督促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超標排放行為的發生。
啟東某企業啟停爐期間廢氣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案
【案情簡介】
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通過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啟東某公司2022年4月16-19日期間廢氣自動監控數據出現頻繁超標現象。其中該公司2022年4月16日14時1號爐二氧化硫濃度折算值為57.24mg/m3,4月17日9時1號爐二氧化硫濃度折算值為90.2mg/m3,10時1號爐二氧化硫濃度折算值為68.57mg/m3;4月19日5時2號爐二氧化硫濃度折算值為65.15mg/m3,均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許可限值。經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由于該公司在4月16-19日期間頻繁啟停爐,啟停爐過程中煙氣溫度達不到60℃,企業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系統脫硫效果,導致二氧化硫超標排放。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南通市啟東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啟停爐期間污染物超標排放案例。對這類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監管部門要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從嚴執法,要求企業必須保證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切實保護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堅持線上和線下監管相結合,同時指導服務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從源頭控制和減少這類案件的發生。
海安某公司廢水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自動監控總氮數據異常線索至該單位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在生產,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檢查時自動監測設備顯示總氮數據為30.19mg/L(排污許可證顯示總氮排放限值為30mg/L),執法人員調閱廢水自動監控歷史數據,該單位自2022年3月30日17時至4月1日18時、4月2日20時至4月8日22時廢水排口總氮小時值連續超標。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2022年4月8日16時于該單位排放池取水樣一份進行比對監測。2022年4月1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2022)環監(水)字第(067)號,顯示該單位排放池總氮為39.5mg/L,超過該單位《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的總氮排放限值(30mg/L)0.32倍。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啟示】
當下科技執法手段正在不斷進步,自動監測監控體系已成科技執法的重要手段,也是開展非現場監管執法的有力支撐。非現場監管執法既可以對企業進行遠程實時監管,精準掌握污染物排放情況,又可以提高執法精準性,達到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的效果。企業應加強對自動監控數據的日常巡查,在發現自動監控超標數據后,應第一時間開展排查,對排查發現不能夠穩定達標排放的,應第一時間停止污染物排放。
海門某公司未保證自動監控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案(未人工標記)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1日,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海門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022年3月31日和4月1日二氧化硫自動監控數據超標。根據該單位提供的窯爐數據異常報告,發現其數據超標是由于校準通標氣導致。該單位于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1日分別對廢氣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校準,但未按照《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提前12小時在國家或江蘇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軟件平臺“企業端”對相應時段進行事前人工標記,違反了自動監控管理相關制度。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啟示】
企業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主體,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及數據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對設備故障、數據異常或可能導致數據異常的情況,應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并在相關平臺做好數據標記工作。
蘇錫通某公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11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蘇錫通園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園區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單位自動監測設施樣氣與標氣流量計浮球在底部,自動監控數值異常偏低。經查,該單位自動監測設施外部進氣口被煙塵堵塞,進氣量明顯不足,導致氣量計浮球在底部,監測因子數據偏低,企業及運維單位均未發現該情況。經企業管理人員現場聯系運維人員對進氣口管道進行疏通,數據恢復正常。
【查處情況】
該公司是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蘇錫通園區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典型意義】
企業通過委托第三方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運行維護的,仍需落實自動監控管理主體責任,要加強對設備運行情況的日常巡檢及對第三方運維單位的監督考核,密切關注數據變化,對數據偏低等異常情況及時通知運維單位排查。
通州灣某公司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9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通州灣示范區分局執法人員針對該公司總氮自動監控數據超標問題開展現場核查。現場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總氮數據為44.9mg/L(排放標準40 mg/L),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企業排放池廢水采樣檢測,總氮檢測結果為38.4mg/L,與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差值超過規范規定的誤差允許范圍。
經查,企業3月20日至3月29日總氮排放濃度持續超標,超標期間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期間企業每日將水樣送至南通市環境工程設計院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均達標,但與自動監測設備數據存在較大偏差。該企業于3月24日委托第三方運維單位對總氮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情況進行排查,確認為采樣管道堵塞導致數據超標。3月30日,企業對采樣管道進行清理后,自動監測設備恢復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南通市生態環境局通州灣示范區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處罰。
【案例啟示】
重點排污單位企業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又未及時檢修的,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企業在做到達標排放的同時也應重視自動監測設備的運維管理,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企業要持續關注數據變化情況,出現異常應及時在平臺中標記并按要求開展手工檢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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