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30 13:10
來源:福建人大網
(一)優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定期巡查巡護生產設備、設施,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
(三)定期巡查巡護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及時處理非正常運行情況;
(四)防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原材料、產品或者廢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按照規范要求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定期開展監測,將監測數據及時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選礦工藝、運輸方式和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廢棄礦場和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的管理,采取封場、防滲漏、閉庫等措施,防止污染物向土壤環境排放。
尾礦庫、排土場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由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從事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學原料以及化學制品制造、電鍍等的單位,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在涉重金屬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二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標準對污泥進行安全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依法處置固體廢物及其滲濾液,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防止對周邊土壤環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處置飛灰等危險廢物。
第二十三條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圍,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
禁止濫用、超范圍使用除草劑。除草劑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
鼓勵和支持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符合標準的有機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采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條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貯運、綜合利用與處理的監督管理,引導、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二十五條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設施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當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腐蝕、泄露檢測,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經營洗染店以及從事機動車船修理、保養、清洗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因儲油設備油品泄漏、廢棄機油的傾倒以及印染活動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劑的揮發、遺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地、未利用地等未污染土壤的保護,重點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護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實施其他污染、破壞行為。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第四章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二十八條對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涉及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涉及農用地的,由所在地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未利用地擬開發為建設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省實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檔案,及時收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信息,并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發生明顯變化時,其類別劃分應當適時更新。
第三十條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實行嚴格保護,符合條件的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域,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預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污染隔離阻斷以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等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管控情況。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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