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1 10:24
來源:福建生態環境
《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于3月30日經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配套地方性法規,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舉措?!稐l例》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系統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的生態環境治理思路,充分吸收了近年來福建省生態文明建設制度成果,構建完善了福建省生態環保責任、監管、共治體系,推動形成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發展路徑和生產生活方式?!稐l例》的施行將為推進福建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分為7章
第一章“總則”,體現了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原則,并從職責分工、“三線一單”、財政保障、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第二章“監督管理”,從環保規劃和功能區劃、考核約談和環保督察、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環境監測和在線監控、網格化和數字化管理、環境信用評價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從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生態系統修復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從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排污權交易,廢氣、廢水、廢渣、農業面源、生活垃圾、噪聲和輻射污染防治,以及環境應急管理、污染責任險、第三方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第五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政府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環境監測機構責任、環境公益訴訟、公眾舉報與監督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結合福建省執法實踐需要,細化完善了有關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對相關名詞進行了立法解釋。
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六十九號
《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0日
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人員,按照職責依法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引導村(居)民自覺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提高公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營造保護生態環境人人有責的社會氛圍。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進行綜合調查和評價,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第十條 水功能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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