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22 10:23
來源:中國人大網、江蘇生態環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已通過)
2.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改)(已通過)
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改)(已通過)
4.法律援助法(已提請審議)
5.醫師法(修改執業醫師法)(已提請審議)
6.濕地保護法(已提請審議)
7.家庭教育法(已提請審議)
8.安全生產法(修改)(已提請審議)
9.教育法(修改)(已提請審議)
10.印花稅法(已提請審議)
11.國務院組織法(修改)
1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修改)
14.反壟斷法(修改)
15.公司法(修改)
16.企業破產法(修改)
17.行政復議法(修改)
18.突發事件應對法(修改)
19.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
20.職業教育法(修改)
21.科學技術進步法(修改)
22.體育法(修改)
23.審計法(修改)
24.傳染病防治法(修改)
25.國境衛生檢疫法(修改)
26.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
27.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改)
28.畜牧法(修改)
29.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
3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
31.陸地國界法
32.期貨法
33.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
34.文化產業促進法
35.關稅法等稅收法律
36.糧食安全保障法
37.社會救助法
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軍事政策制度改革、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全面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等,要求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相關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適時安排審議、繼續審議;研究啟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
(三)預備審議項目
修改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反洗錢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鐵路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工會法等;制定學前教育法、藥師法、電信法、能源法、原子能法、彩票法、醫療保障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民事強制執行法和網絡犯罪防治、黃河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做好民法典實施,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等相關立法工作,由有關方面抓緊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安排審議。
(四)做好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相關工作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對立法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依法及時作出授權決定或者改革決定。對正在實施的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實踐證明可行的,由有關方面及時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關法律的議案,適時安排審議,或者結合相關立法工作統籌考慮。
需在2021年考慮的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有1件: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21年12月實施期屆滿。
三、完善立法體制機制,以良法善治推動高質量發展
堅持黨中央對立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不動搖。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嚴格執行重大立法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凡需要由黨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問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立法工作計劃、重要立法項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審議。落實憲法關于黨的領導的規定,推動黨的領導入法入規。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工作。
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增強立法計劃的系統性、前瞻性,在選題立項、起草調研和審議通過中發揮統籌安排、嚴格把關、協調推動等作用。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落實全國人大、國務院有關機構溝通機制,做好法律草案審議準備工作。重要立法項目根據需要成立立法工作專班,建立協調機制,解決立法難點問題。發揮立法機關在表達、平衡、調整社會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和糾正部門利益偏向。做好法律通過前評估工作。對立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立法聽證、第三方評估工作。健全法律配套規定督促工作機制,保證法律有效實施。更加重視法律解釋工作,做好法律詢問答復工作。
全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情況下,持續擴大代表對立法工作的參與,認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發揮相關領域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機制。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全過程民主的制度優勢和“直通車”作用,通過立法聯系點,了解基層實情,做好立法宣傳。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提高立法實效。遵循和把握立法工作規律,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自覺遵循立法技術規范,講好法言法語。
確保立法與改革協同推進。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更好發揮立法推動和保障改革創新的作用。豐富立法形式,推動與改革相關聯、相配套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落實改革任務舉措,對實踐中存在的立法工作和改革發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的情況,加強溝通協調,防止久拖不決。
加快補齊相關領域法律短板弱項。積極推進國家安全、科技創新、公共衛生、生物安全、生態文明、防范風險、涉外法治等重要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加強數字經濟、互聯網金融、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新應用涉及的相關立法工作,營造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加快推進涉外領域立法。
四、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治統一
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和保障憲法實施。按照黨中央關于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指導性文件要求,堅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開展工作,確保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同憲法規定、原則、精神相符合,不斷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程序化。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積極回應涉及憲法有關問題的社會關切。配合做好憲法宣傳工作,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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